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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人臉識別第一案”終審判決,為什麼這麼判

由 錢江晚報 發表于 動漫2021-07-04
簡介至於判決中駁回的郭兵的“其他訴訟請求”,包括郭兵認為野生動物世界採集指紋的時候還儲存了面部資訊,純屬欺詐等,法院覺得後來郭兵不同意啟用,動物世界也就沒有把照片當成入園人臉識別資訊使用,那倒也談不上欺詐了

什麼是終審判決?

錢江晚報·小時新聞首席記者 肖菁

今天下午3點,“人臉識別第一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迎來二審判決。從判決結果來看,維持了一審中對郭兵合同利益損失的認定和賠償金額的確定;以及要求野生動物世界刪除當初所採集拍攝的面部照片;同時,增判了一項,要求野生動物園刪除當時採集的郭兵的指紋識別資訊;至於郭兵的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

解讀|“人臉識別第一案”終審判決,為什麼這麼判

這場引發全國關注的糾紛發端於2019年,郭兵與妻子向野生動物世界購買雙人年卡,並留存相關個人身份資訊、拍攝照片及錄入指紋。後野生動物世界向包括郭兵在內的年卡消費者群發簡訊,表示將入園方式由指紋識別變更為人臉識別,要求客戶進行人臉啟用,郭兵對這種“升級”表示不滿,雙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郭兵以侵犯隱私權和服務合同違約起訴。

2019年10月富陽法院立案,2020年11月富陽法院一審判決,雙方不服,均上訴,今天為終審判決。

判決說理詳盡,單單判決書的說理部分法官就誦讀了將近半小時。記者從個人的理解角度梳理了幾個比較有啟發的點。

1,強調生物識別資訊要更謹慎處理和嚴格保護

首先,判決中多次強調,生物識別資訊作為敏感的個人資訊,深度體現自然人的生理和行為特徵,具備較強的人格屬性,一旦被洩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導致個人受到歧視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不測危害,更應謹慎處理和嚴格保護。

2,野生動物世界單方將指紋識別升級為人臉識別系違約

在糾紛爭議中,郭兵一直強調採集指紋,作為會員採用指紋識別入園,他都是認可的。但是他認為後來接到野生動物世界簡訊說以後要改指紋識別為人臉識別了,會員最好啟用人臉識別,並獲悉當時採集指紋的時候也“偷偷”採集了面部資訊,這點讓他想不通,也不同意。

那麼,野生動物園這種改變會員入園方式,以及發簡訊要求啟用人臉資訊的行為在法律上應該怎麼界定呢?

二審法院認為,之前採集指紋,用指紋識別入園,郭兵確實都是認可的。但是後來野生動物園透過發簡訊告知郭兵可以啟用或者註冊人臉識別,這個行為屬於向郭兵發出新的要約,顯然,郭兵沒有接受,否則也不會有後來的訴訟。

這屬於野生動物園單方面改變入園方式,併發送簡訊告知郭兵未註冊人臉識別將無法正常入園,侵害了郭兵作為消費者的信賴利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違約。

而一審法院也正是基於這個“違約”的認定才要求野生動物世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一點得到了二審的認同。

3,為什麼要增判指紋識別資訊也要刪除

對比一審和二審的判決,二審除了認可一審判定的刪除野生動物世界採集的郭兵的人臉識別資訊,還增判了野生動物世界應該將之前採集的郭兵的指紋識別資訊也刪除。

為什麼要刪除人臉識別資訊。二審法院認定郭兵的說法,之前拍照是為了配合指紋識別年卡的使用,並不應視為授權同意之後這個照片還可以用作人臉識別。而野生動物世界後來簡訊說,改成刷臉入園,只需“啟用”,其實就是將當時的照片做了“擴大”使用,違反了正當性原則。所以一審判定要刪除,沒錯。

為什麼又要增判刪除指紋資訊,那是因為野生動物世界將指紋識別入園改成了刷臉入園,原本的指紋識別閘機也停止使用了,致使原約定的指紋識別入園無法實現,所以,郭兵要求刪除指紋資訊,二審法院認可。

至於判決中駁回的郭兵的“其他訴訟請求”,包括郭兵認為野生動物世界採集指紋的時候還儲存了面部資訊,純屬欺詐等,法院覺得後來郭兵不同意啟用,動物世界也就沒有把照片當成入園人臉識別資訊使用,那倒也談不上欺詐了。

新聞+

希望多一點“跳出來”和“不同意”

此為該案終審,歷時一年半,引發了全國關注。

記者認為,這樣的關注是好事,在技術飛速向前的時候,我們是不是該多一點類似於郭兵這樣的“跳出來”和“不同意”。

確實,郭兵也不是“普通”遊客,他是浙江某大學法學副教授,而且一直對個人隱私保護的相關法律問題尤為關注。

曾經在杭州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聽證會上,他就提出過小區門禁不得強制用生物資訊識別,而他的建議事後也確實被採納,杭州成為在物管條例中全國首個明確禁止物業強制人臉識別的。

而這個“人臉識別第一案”從本質的訴求上應該是更接近於公益訴訟,就像在庭審辯論中,郭兵反覆強調生物資訊採集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

但是,他作為個人提起訴訟,告的是野生動物園,所以案件最後立起來是以“服務合同糾紛”為案由的。

這也就使得案件討論的重點“變成”了——雙方之間的約定是否有效、有沒有人違約,違約了要承擔什麼責任。

而不是我們所更為期待的“看個動物非用人臉識別不可嗎”,但是所謂的“必要性”往往又是很難科學量化,大量的科技進步帶給我們的是更好的體驗,而不是“非用不可”。

個人隱私很重要,一旦洩露會有不可預測的風險,判決書上也有類似的表述,由此喚起全社會在推進技術進步的同是關注個人隱私的保護,才是這個官司帶給我們的啟示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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