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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的認定

由 都律師講案件 發表于 動漫2021-08-31
簡介對雒彬彬的定性,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本案被害人武神公司報案後,公安機關以職務侵佔立案,雒彬彬以涉嫌職務侵佔罪被逮捕,但公訴機關認為雒彬彬沒有使用92號工具刷金錠的授權,故其行為並非職務便利,而是利用其作為遊戲客服的工作便利,故以盜竊罪向一審

職務侵佔罪由誰立案

職務侵佔的認定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雒彬彬,原系北京神武世紀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專員。因涉嫌職務侵佔罪於2013年1月17日被逮捕。

原公訴機關北京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經審理查明:雒彬彬於2012年5月至11月期間,擔任北京武神世紀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專員,獲權使用公司配發的名為武神的網路遊戲的管理員賬號。其在未獲得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管理員賬號中的92號工具,生成遊戲中的金錠29562497枚,價值人民幣1970833。13元。由於金錠無法直接交易,雒彬彬使用金錠在遊戲商城中換取遊戲道具後,透過網路平臺低價銷售牟利,非法獲利人民幣50餘萬元。

判決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雒彬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公司財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應於處罰,於2013年12月19日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雒彬彬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人民幣26000元;責令被告人雒彬彬退賠北京武神世紀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970833。13元。

宣判後,雒彬彬不服,提出上訴。

雒彬彬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一審法院認定其盜竊罪定性有誤,其行為應當構成職務侵佔罪;一審法院認定其犯罪數額過高。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雒彬彬的犯罪事實無誤,但對於本案定性及量刑有誤,予以糾正。二審法院根據雒彬彬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上訴人雒彬彬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繼續追繳雒彬彬人民幣563829元發還北京武神世紀網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理由

二審法院判決認為:上訴人雒彬彬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擔任武神公司客服專員的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產,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職務侵佔罪。對於雒彬彬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犯罪數額上,網路虛擬財產價值的認定與傳統實物財產認定方法不盡相同,以遊戲公司定價對上訴人非常不利,故以其銷贓數額認定犯罪數額。

雒彬彬的行為,因其作為遊戲客服專員的身份有權使用公司的管理員賬號,而公司對管理員中附屬的管理工具並無有效的技術控制,故雒彬彬的行為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對雒彬彬的定性,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本案被害人武神公司報案後,公安機關以職務侵佔立案,雒彬彬以涉嫌職務侵佔罪被逮捕,但公訴機關認為雒彬彬沒有使用92號工具刷金錠的授權,故其行為並非職務便利,而是利用其作為遊戲客服的工作便利,故以盜竊罪向一審法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支援公訴機關的意見,認為92號工具雖然整合在管理員賬號中,平時客服人員也使用92號工具,但使用該工具並非客服人員的職務所直接賦予的權利,認定雒彬彬構成盜竊罪。

二審法院認為,雒彬彬的行為應認定為職務侵佔。

按照遊戲公司的規定,遊戲管理員賬號為全體客服人員享用,客服人員有權使用管理賬號下的92號工具開展工作,只是刷金錠,要經過領導授權,但該授權僅是書面或是口頭授權,即客服專員在工作中出現公司規定的應當刷金錠的情況後,報客服主管並逐級報領導批准。這種約束是基於公司員工守則,而非一種技術授權。客服人員在掌握管理員賬號後,不經領導授權也可以私自刷金錠。由此可見,客服人員是管理員賬號的實際使用者,使用該賬號下的92號工具在工作中必不可少。雒彬彬也是基於職務上的原因擁有了使用92號工具的便利,雖然使用金錠的功能要經過領導的授權,但該授權對於客服人員私自使用92號工具刷金錠的功能並無有效控制,事實上造成了雒彬彬可以隨意使用該功能。假設公司對客服專員刷金錠的行為設定了技術授權,例如像銀行櫃員某類操作需主管刷卡才可進行,或超市收銀員取消某個已掃碼的商品需主管刷卡,或本案客服專員假如需要主管人員手工輸入密碼方可操作92號工具,雒彬彬無法輕易使用該工具,若要私自刷處金錠,必須竊取主管人員的授權卡或是套取其密碼,那麼其行為就類似於公司員工為報銷款項,趁主管人員不在,在其辦公司私自在報銷單據上偷蓋印章的行為,認定盜竊是沒有異議的。再如倉庫保管員私自將倉庫中物品拿回家,者被認為是典型的職務侵佔行為,事實上,倉庫保管人員只是擁有籠統的對倉庫物品進行保管的權利,而對於每一筆物品的進出,仍然是需要單獨的手續的,即便身為保管員,未經合法手續將倉庫中物品拿走也是違法的,即所謂的有權只是一種基於職務的泛指的權利,既然職務侵佔是犯罪,那麼行為人的此單個行為必然是非法、無權的,即在籠統的因職務、因公佔有、支配財務的權利下作出了一個無權、非法的行為。這樣考慮,雒彬彬的行為與職務侵佔更貼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