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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振華科技擬聘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為2022年財務審計機構:後者近三年受行政監管措施 17 次、曾為“五洋建設財務造假”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由 和訊網 發表于 動漫2023-01-20
簡介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鍾永和、孫建偉)》,經查明,當事人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信事務所)、鍾永和、孫建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大信事務所為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洋建設

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什麼意思

振華科技(000733)近日公告擬聘任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信)擔任公司 2022 年度財務審計及內控審計機構,聘期一年。筆者注意到,近三年大信受到行政處罰 1 次,行政監管措施 17 次;近三年從業人員中 2 人受到行政處罰、31 人次受到監督管理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大信曾牽涉轟動全國的五洋債財務造假案,即為發行人五洋建設出具“虛假記載”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振華科技12月6日披露《關於擬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公告》,顯示,公司年審會計師事務中天運已連續 6 年為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為更好地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客觀性,同時綜合考慮公司經營發展及審計工作需求,公司擬改聘大信擔任公司 2022 年度財務審計及內控審計機構,聘期一年。

公告提及,振華科技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董事會對本次擬變更會計師事務所事項均無異議,本事項尚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不管後續股東大會會否透過該聘任,筆者卻發現大信近三年可謂“劣跡斑斑”。根據公告,近三年大信受到行政處罰 1 次,行政監管措施17 次,未受到過刑事處罰自律監管措施和自律處分。近三年從業人員中 2 人受到行政處罰、31 人次受到監督管理措施。

可信?振華科技擬聘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為2022年財務審計機構:後者近三年受行政監管措施 17 次、曾為“五洋建設財務造假”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中提及的,大信曾牽涉“五洋債”案件。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鍾永和、孫建偉)》,經查明,當事人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信事務所)、鍾永和、孫建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大信事務所為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洋建設)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了審計報告。五洋建設在編制2012年至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時,違反會計準則,透過將所承接工程專案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方式,同時虛減企業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導致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虛增淨利潤分別不少於3,052。27萬元、6,492。71萬元和15,505。47萬元。五洋建設應收賬款與應付賬款“對抵”的處理對其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影響金額遠遠超出了大信事務所2013年及2014年財務報表整體層面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而大信事務所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加以驗證的前提下,即認可了五洋建設關於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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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大信事務所在得知審計報告用於五洋建設發債目的時,未按照其制定的《審計業務專案分類管理暫行辦法》(2013年)的規定將該專案風險級別從C類調整為風險程度更高的B類並追加相應的審計程式。

大信事務所在審計時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五洋建設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大信事務所收取相關審計費用60萬元。該審計報告作為五洋建設發行公司債的申報材料,並被其募集說明書引用。該審計報告的簽字註冊會計師為鍾永和、孫建偉。

綜上,大信事務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鑑證業務基本準則》(2006年)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0年修訂)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2010年修訂)第三條的規定,在審計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導致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簽字註冊會計師鍾永和、孫建偉是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一、對大信事務所責令改正,沒收大信事務所業務收入60萬元,並處以180萬元罰款;二、對鍾永和、孫建偉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杭州中院在微信公眾號《五洋債欺詐發行案一審判了!》一文中,亦提及,五洋建設以虛假財務資料騙取債券發行資格,構成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大信會計為用於債券公開發行的五洋建設年度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均未勤勉盡職,對案涉債券得以發行、交易存在重大過錯,應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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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文中,杭州中院在文末表示,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依託於市場主體的誠信建設,切實而嚴肅地踐行資訊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健康繁榮的根本保證,也是投資者在充分了解真實情況的基礎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斷、承擔交易風險的前提。虛假陳述是證券市場的傳統痼疾,不僅直接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更對公平公開的投資環境造成極大的破壞。讓破壞者付出破壞的代價,讓裝睡的“看門人”不敢裝睡,是司法審判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的基本態度。本案中,發行人財務造假騙取債券發行資格,承銷商與中介機構不勤勉盡責履職不當,嚴重損害市場信用,擾亂市場秩序,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資訊披露不實者、怠於勤勉履職者均應付出違法違規的成本,對投資者的損失予以賠償。

(圖片來源:巨潮資訊網、中國證監會、杭州中院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