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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賽車總動員》告贏了《汽車人總動員》

由 三文娛 發表于 舞蹈2023-01-07
簡介侵權事件回顧2015年7月,藍火焰名為《汽車人總動員》的動畫電影上映,它被發現從名稱、動畫形象到宣傳海報,都涉嫌抄襲了迪士尼旗下皮克斯的兩部知名電影《賽車總動員》、《賽車總動員2》

法蘭斯高是什麼車

文/三文娛

雖然是抄襲、但是讓投資方“賺到了錢”、要推出續集再賺一筆的《汽車人總動員》,可能就此為止了。法院審理後認為,迪士尼皮克斯電影中的“閃電麥坤”、“法蘭斯高”動畫形象以及電影海報均具有獨創性,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賽車總動員》這一電影名稱也屬於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藍火焰需要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

12月29日,據新民晚報報道,在今天的庭審,“賽車總動員”告贏“汽車人總動員”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將獲得共計135萬餘元賠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各被告( 廈門藍火焰影視動漫有限公司、北京基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 )立即停止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藍火焰公司賠償原告損失100萬元,基點公司對其中的8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兩公司還需賠償原告維權合理開支35萬餘元。

迪士尼《賽車總動員》告贏了《汽車人總動員》

侵權事件回顧

2015年7月,藍火焰名為《汽車人總動員》的動畫電影上映,它被發現從名稱、動畫形象到宣傳海報,都涉嫌抄襲了迪士尼旗下皮克斯的兩部知名電影《賽車總動員》、《賽車總動員2》。

迪士尼《賽車總動員》告贏了《汽車人總動員》

左為藍火焰的汽車人總動員,右為皮克斯的賽車總動員

雖然受到輿論討伐,但藍火焰一直表現得“理直氣壯”,甚至表示要推出《汽車人總動員2》。

在今年4月末的三文娛參加的一場動畫電影創投會上,《汽車人總動員》系列的導演藍火焰影視卓建榮,在現場給觀眾介紹了這部“將於2017年暑期檔上映的85分鐘3D動畫科幻喜劇鉅製續集”。

電影名稱:《汽車人總動員2-瘋狂逆襲》

受眾定位:全齡段

市場定位:全球市場

預算:製作2000萬,發行1000萬(卓建榮稱“三千萬的預算已經到位了兩千萬資金”)

卓建榮還說,擬邀請當紅偶像組合TF Boys做這部電影的配音。

迪士尼《賽車總動員》告贏了《汽車人總動員》

他表示,第一部讓投資方賺到了錢。而且,《汽車人總動員》還與某公司合作,在它全國1400家兒童用品專賣店投放海報、DM;在全國1000多家童話藝術機構投放海報、DM;與某食品合作,在各大商超投放1萬多個易拉寶。

當被問到如何看待之前的“抄襲風波”時,卓建榮的回答非常淡定:

“別人怎麼看不重要,自己怎麼看才最重要,我們做動畫就是要這樣。所以說最重要的還是要堅持,這一次我要爭取到一筆錢,用這比錢做一部好的動畫電影。上一次被批評,這一次我們就拿出一部好的讓大家來看一看,到底這個‘網紅導演’是個什麼樣的導演。”

在另一個場合,他對相似提問的回答是:“中國總得有人做動畫啊”。

迪士尼起訴

雖然迪士尼和皮克斯將藍火焰告上法院,但藍火焰依然表現的底氣十足。

在6月21日上海浦東法院的開庭審理中,被告方再次重新整理大家的認知,說出了許多令人無語的話,對侵權指責進行了百般辯解。

如果迪士尼動畫深入人心,不可能引起混淆和誤認。

知名商品必須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賽車總動員》在中國境內僅是檔期前後進行了宣傳。“總動員”也不具有迪士尼風格,我方證據27顯示“總動員”的有幾萬條,其中大部分都不是迪士尼的,原告不能壟斷名稱。故本案不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汽車人總動員》的票房收入扣除相關稅金、電影專項基金、院線分成、其他創作成本後,是虧損的,《汽車人總動員》不存在獲利,沒有侵權。

如給予迪士尼過高程度的保護,迪士尼就會壟斷這類題材的動畫設計,不利於產業發展。

汽車人總動員的主角包括人和三輛賽車互動的故事,叫汽車人總動員最合適。變形金剛電影的又一名稱是汽車人,如果汽車人的電影名稱被壟斷了,那其他人都沒法用了。

原告的電影名稱是CARS,沒有顯著性,如果壟斷了,那大量汽車題材的影片就沒法起名了。

——《汽車人總動員》庭審中被告語錄

6月21日藍火焰等被告方與迪士尼皮克斯一方還進行了許多交鋒,點選回顧:迪士尼起訴《汽車人總動員》,庭審上被告卻說了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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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援了迪士尼

根據新民晚報報道,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電影中的“閃電麥坤”、“法蘭斯高”動畫形象以及電影海報均具有獨創性,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對原被告動畫形象進行比較,被告作品中的“K1”、“K2”分別使用了“閃電麥坤”、“法蘭斯高”卡通形象最具獨創性的擬人化的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組合,構成實質性相似,兩被告的著作權侵權成立。但是,就海報整體而言,兩者在構圖、背景等方面均存在較大的差別,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原告的兩部電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屬於“知名商品”。經過原告的大量使用、宣傳,《賽車總動員》這一電影名稱已經能夠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於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汽車人”與“賽車”的含義具有較大區別,被告的電影以《汽車人總動員》為名稱,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但是,《汽車人總動員》的電影海報中,“人”字被輪胎遮擋,電影名稱的視覺效果變成了《汽車總動員》,與《賽車總動員》僅一字之差,容易產生誤認。兩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

法院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後,確定藍火焰公司的賠償金額為100萬元。根據基點公司在共同侵權中的作用,確定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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