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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路面鑽機原地畫圈,致一人死亡多車受損,勸阻無效後被擊斃

由 葉帥浩律師 發表于 舞蹈2023-01-07
簡介就本案而言,肇事男子為了發洩不滿,隨意破壞停在路邊的車輛,還造成一人的嚴重後果,既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特徵,也符合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徵,構成想象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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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河南鄭州,惠濟區一工地附近,發生驚險一幕,一輛挖掘機安裝破碎錘在馬路中間瘋狂轉圈,火星四濺,現場至少多輛轎車被破壞,一人死亡。警方勸阻無效後將肇事男子開槍擊斃。

男子用路面鑽機原地畫圈,致一人死亡多車受損,勸阻無效後被擊斃

【葉律說法】

衝動是魔鬼。肇事男子作出這樣衝動的舉動,想必一定是遇到過不去的難關了,但是用這種報復社會的方式發洩不滿,不僅解決不了問題,還要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

那麼從法律角度來說,肇事男子的行為構成什麼犯罪呢?是尋釁滋事,還是危害公共安全?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動機原因力很弱,一般是出於尋求精神刺激、逞強好勝、顯示威風、隨心所欲毀壞財物等,其目的是為了發洩不滿、炫耀實力或者其他不健康心理需要等。破壞物件具有任意性,是不特定的公私財物。

男子用路面鑽機原地畫圈,致一人死亡多車受損,勸阻無效後被擊斃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人往往是出於對現實不滿、報復社會的動機。如姚某對領導、工作不滿,駕駛出租車在大街上衝撞行人,致多人傷亡。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並無差別,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就本案而言,肇事男子為了發洩不滿,隨意破壞停在路邊的車輛,還造成一人的嚴重後果,既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特徵,也符合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徵,構成想象競合犯。根據刑法的規定,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構成想象競合犯時,要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

尋釁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顯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罰更重,因此肇事男子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由於肇事男子已經被擊斃,該男子將不會再被追究刑事責任。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除駕駛機動車犯罪外,附帶民事訴訟不判賠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也不行。因此,死者家屬能向兇手近親屬主張的經濟賠償非常有限,主要是喪葬費、交通費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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