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舞蹈首頁舞蹈

精準有效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舞蹈2023-01-12
簡介精準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一方面,要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準確把握違紀、違法、犯罪的內涵,綜合考慮錯誤性質、情節後果、主觀態度等因素,依規依紀依法適用

如何精準適應 四種形態

精準有效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程威報道

紀委工作條例第五章規定了紀委的工作職責,本章共11條,將黨章規定的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和各項經常性工作,細化為紀律教育、紀律監督、處理信訪舉報、紀律審查、紀律處分等9項具體職責,構建起包含紀委總體職責和具體職責的“1+9”職責體系,為保證和促進紀律檢查權的正確有效行使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據。其中,第三十一條根據監督執紀工作新實踐,與黨內監督條例、黨紀處分條例、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法規相銜接,進一步規範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運用機制,促進整體理解和系統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全面從嚴治黨實踐的重要創新成果

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審議透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在總結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時指出,黨堅持紀嚴於法、執紀執法貫通,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強化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帶動各項紀律全面嚴起來。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全面從嚴治黨實踐的重要創新成果。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透過的黨章將“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寫入其中,規定“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2016年10月,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透過的黨內監督條例將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寫入中央黨內法規。2018年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第五條規定,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這與黨內監督條例的相關規定一致。2019年1月施行的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四條明確規定,精準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此外,2016年中央紀委辦公廳印發《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統計指標體系(試行)》,共設定了5類56項統計指標,將談話函詢了結、“面對面”初步核實了結、誡勉談話等14種“紅臉出汗”的情形設定為第一種形態指標。將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免職等21種紀律輕處分和組織調整措施設定為第二種形態指標。將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12種紀律重處分和重大職務調整措施設定為第三種形態指標。將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後移送司法機關等2種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情形設定為第四種形態指標。此外,還設定7項輔助性指標,包括線索處置件數等3項先導性指標以及主動交代問題人數等4項效果性指標。為統計和反映紀檢監察機關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情況提供了依據。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政策策略,內涵不斷髮展和豐富。作為全面從嚴治黨政策,強調的是依規依紀依法,將“嚴”的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一以貫之全面從嚴;作為策略,強調的是分類施治、分層施策,精準把握適用形態,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紀檢監察機關充分運用“四種形態”提供的政策策略,教育挽救了一批幹部,監督執紀執法由“懲治極少數”向“管住大多數”拓展。

紀委工作條例對每種形態的適用情形作出細化,將每種形態的處理方式具體化

紀委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將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適用情形作出細化,體現了層層設防。

根據第三十一條規定,第一種形態適用於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或者有一般違紀問題但具備免予處分情形的情況;第二種形態適用於有一般違紀問題,或者違紀問題嚴重但具有主動交代等從輕減輕處分情形的情況;第三種形態適用於有嚴重違紀問題,或者嚴重違紀並構成嚴重職務違法的情況;第四種形態適用於嚴重違紀、涉嫌犯罪的情況。縱觀第一種形態到第四種形態的適用情形,呈現出由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到破紀到違法到犯罪的梯次,體現了“四種形態”的層層設防。

同時,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將每種形態的處理方式具體化,既立足黨內法規定位也體現執紀執法貫通要求。黨內監督條例和黨紀處分條例原則規定了對第二、三種形態分別給予“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和“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紀委工作條例在此基礎上,結合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每種形態的處理方式。比如,將第三種形態的“重大職務調整”具體化為“降職或者依法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其中,“降職”屬於組織處理,“撤職、開除公職”屬於政務處分,“調整其享受的待遇”,主要是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有違法行為的退休公職人員的相應處理。在第四種形態中,明確了“先處後移”的規則,體現了紀在法前、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的要求。本條關於第四種形態運用的規定,主要從紀委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角度作出規定,因此著重對紀委審查的案件先行處理後再移送司法機關的情形予以規定。

堅持實事求是,統籌考慮、系統把握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運用

“四種形態”著眼標本兼治,貫通規、紀、法,連線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現的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政策和策略。

精準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一方面,要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準確把握違紀、違法、犯罪的內涵,綜合考慮錯誤性質、情節後果、主觀態度等因素,依規依紀依法適用。其中,第三十一條在第一種形態中規定“有一般違紀問題但具備免予處分情形的”,在第二種形態中規定“違紀問題嚴重但具有主動交代等從輕減輕處分情形的”,均體現了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實現錯責相當、精準適用。

另一方面,紀委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堅持把監督作為基本職責,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在果斷穩妥用好第四種形態、保持反腐敗高壓態勢的同時,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持把監督作為基本職責,防止把防線只設置在反腐敗上,及時充分運用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等手段,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來源:清風神農架】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