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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辦案例」賠161萬!上頸椎高風險手術致患者一級傷殘

由 大象康法李軍律師 發表于 舞蹈2023-01-29
簡介委託鑑定後,得出鑑定意見:1. A醫院為劉某提供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過錯為:2019年1月30日11:00給予行後入路枕頸融合內固定術+頸椎脫位手術復位+髂骨取骨術

頸椎突出算幾級傷殘

今天分享的親辦案件,講的就是一例上頸椎

高風險手術,因醫院術後對病人病情觀察及檢查不足,處置不及時,致患者成一級傷殘,進而承擔高額損害賠償的糾紛。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21日,劉某因“頸咽部疼痛伴活動障礙3月,加重1月”到A醫院就診治療,

入院初步診斷:1、頸椎結核?不全癱。

2018年11月27 日,醫院為劉某行“CT引導下頸椎膿腫穿刺置管引流術”;2018年11月30日,醫院再次為劉某行“CT引導下頸椎膿腫穿刺置管引流術”;2019年1月22日,行“頸椎前路椎管減壓術、頸椎結核病灶清除”,2019年1月30日出院。

出院診斷:頸椎結核、寰樞椎脫位並頸椎椎管狹窄、頸髓受壓、不全癱;血小板增多症;脂溢性皮炎;高尿酸血癥;藥物性肝損害;尿瀦留;重度限制性肺通氣功能障礙;右側胸腔積液;肺部感染。

2019年1月30日,劉某再次入住A醫院。2019年1月30日11時,醫院為劉某行“經後路枕頸融合內固定術:頸椎脫位手術復位,髂骨取骨術”手術,

術中出現心率減慢、心跳驟停,給予搶救。

「親辦案例」賠161萬!上頸椎高風險手術致患者一級傷殘

2019年2月1日,行“頸脊髓探查;椎管減壓”,術中診斷:頸椎結核、寰樞椎脫位並頸椎椎管狹窄;截癱;血小板增多症;脂溢性皮炎;高尿酸血癥;藥物性肝損害;尿瀦留;右側胸腔積液;肺部感染;重度限制性肺通氣功能障礙;輕度貧血;凝血功能異常;低蛋白血癥;電解質紊亂。2019年9月24日出院。

劉某出院以後,出現頸部以下平面感覺喪失等嚴重損害後果,給自身和其家屬造成巨大的物質損害,帶來了極大的精神痛苦。他們找到了大健康法律服務中心,想要透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維權過程】

大健康法律服務中心在認真地評估了劉某的病歷以後,發現醫院在為劉某的診療過程中,確實存在違反診療常規,對高風險手術患者術前準備不充分、術後未盡到注意義務等問題。

委託鑑定後,

得出鑑定意見:

1.

A醫院為劉某提供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過錯為:2019年1月30日11:00給予行後入路枕頸融合內固定術+頸椎脫位手術復位+髂骨取骨術。術後對其病情觀察及檢查不足,處置不及時,對其2019年1月30日術後併發症的早期診治存在延誤。醫方存在的過錯與劉某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建議醫方過錯原因力為主要原因,過錯比例為60%左右。

2.

劉某目前傷殘級別

達一級傷殘

;後期醫療費評估每年需3600元;目前需要護理依賴,達完全護理依賴,建議護理人數1-2 人。

「親辦案例」賠161萬!上頸椎高風險手術致患者一級傷殘

【司法裁判】

考慮到劉某接下來的護理情況,再根據相關的責任比例,一審法院作出了判決:A醫院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向劉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14101元。

二審中雙方未提交新證據,維持一審判決。

「親辦案例」賠161萬!上頸椎高風險手術致患者一級傷殘

「親辦案例」賠161萬!上頸椎高風險手術致患者一級傷殘

【小律釋法】

本案中護理費是雙方爭議焦點之一,除住院治療期間已產生的護理費外,患者後期生活的護理費才是一個家庭最重的經濟負擔。這部分費用的確定,法官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通常根據一般社會經驗,針對護理物件未來支出所設定的相對合理的計算方法,其涵蓋被侵權人將來身體狀況及物質損失情況變化的一切可能,

具有概括性和一次性的特點。

我國法律規定: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另外,護理費計算參考的是“地方標準”,

基於被侵權人經常居住地的舉證和認定

,對賠償金額有很大的影響。

本案一審中,劉某提交了其在深圳市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從事勞務工作有工資收入,保險繳納情況等證據。

我中心律師積極為患者爭取到了以(按照)廣東省深圳市居民生活標準計算七年期的護理費,

並保留了將來繼續追訴、索賠後續護理費的權利(繼續追加後續再發生的護理費用的權利),

對患者及其家庭未來的生活提供了巨大的經濟保障,既體現了法律的溫度,也體現了律師的專業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