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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十年禁漁”,湖北宜昌31萬尾魚苗放流長江

由 極目新聞 發表于 美食2023-02-07
簡介放流現場(省高院供圖)禁捕區域使用禁用工具捕魚責令放流魚苗2022年8月,被告人田某到宜昌高新區白洋鎮天螺寺村長江干流“巖子河”水域,以錨魚拋竿系三個單錨鉤,使鉤刺入魚身體的方式進行捕魚,被巡查民警抓獲,現場查獲鯉魚1尾及禁用捕魚工具若干

湖北宜昌屬於哪裡

極目新聞記者 趙貝

2月1日,極目新聞記者從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獲悉,宜昌市三峽壩區法院和長陽縣法院近日聯合多部門,開展了“十年禁捕”專項執法生態補償增殖放流活動,31萬餘尾魚苗分別遊入長江干流白洋水域和大堰鄉三洞水村清江水域。此次增殖放流活動,系兩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的執行環節。

落實“十年禁漁”,湖北宜昌31萬尾魚苗放流長江

放流現場(省高院供圖)

禁捕區域使用禁用工具捕魚責令放流魚苗

2022年8月,被告人田某到宜昌高新區白洋鎮天螺寺村長江干流“巖子河”水域,以錨魚拋竿系三個單錨鉤,使鉤刺入魚身體的方式進行捕魚,被巡查民警抓獲,現場查獲鯉魚1尾及禁用捕魚工具若干。

三峽壩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田某捕魚的水域為長江湖北宜昌中華鱘自然保護區下游段,其捕魚使用的工具為《農業農村部關於釋出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用漁具名錄通告》公佈的禁用漁具。

田某在禁捕區域使用禁用工具捕魚,屬於情節嚴重,應定罪處罰;漁獲數量不影響犯罪構成。田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判處田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犯罪所用漁具予以沒收;責令其在長江指定水域增殖放流鯉魚苗3079尾並承擔魚苗及放流相關費用。

在保護區非法捕撈水產品被判刑

2020年10月,被告人方某伍為賺取“資訊費”,鼓動被告人甘某華、楊某仁到清江流域收購青蝦,並多次組織被告人徐某新等11人使用地籠網等禁用工具,在清江長陽段白甲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內捕撈,形成了被告人方某伍聯絡貨源,被告人甘某華、楊某仁收購的完整產業鏈。

經鑑定,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方某伍等14人非法捕青蝦5000餘斤,銷售獲利11萬餘元。

長陽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方某伍等14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追繳全部違法所得,同時判令被告人方某伍等14人賠償水生生物資源損害修復費共計30餘萬元,用於在清江長陽段白甲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水域內放流魚苗。

據介紹,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發揮審判職能,為宜昌建設長江大保護典範城市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22條措施,聯合荊州、荊門、恩施中院簽訂“宜荊荊恩”司法協作協議,與重慶、恩施法院共同構建長江三峽庫區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協作機制,做出湖北省首例生態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