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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蓋私章但未簽字,有法律效力嗎?

由 春華秋實之良法躬行 發表于 影視2021-06-06
簡介如票據的簽章及背書,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經銀行預留票據存根備查後應具有公示的效力

代理村長有簽字法律效力嗎

自然人蓋私章但未簽字,有法律效力嗎?

私章不同於公章。同公章相比,私章刻制既不需要有關機關批准,也不需要登記備案,刻制時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證件,隨意性很大,且使用範圍廣,在我國還需延續較長時間。因此,私章的法律效力應多層次理解。

1、私章帶有個人身份的特徵。最典型的是書畫家的私章。印章不但美觀,而且也是表明個人身份,辯別書畫真偽的重要特徵。使用印章確表示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效力應等同於本人簽名,或按手印,對本人應具有約束力。

如果他人使用本人印章,本人知道而不作否認表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6條: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本人應承擔責任。

2、儘管私章具有表明個人身份的特徵,但從法律意義上講並不必然具有確定個人身份的效力。因為,

(1)私章刻制沒有規範的程式。私章不同於公章,刻制既不需要有關機關批准,也不需要登記備案,刻制時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證件,隨意性很大,這就不排除少數人非法盜刻他人名章以達到非法目的。 同公章相比,私章的刻制國家沒有約束,也不好約束,因此,私章的刻制、使用,至今沒有法律規定。

(2)私章不具有確定個人身份的特性。國際通行的識別身份的辦法是簽名,因為簽名具有唯一性,能反映個人的書寫特徵。簽名不可偽造,即使偽造,經過鑑定也可辨別。而私章僅能反映和蓋章人姓名一致,並不能確定蓋章人的真實身份。

(3)存在同名印章和一人使用多個印章的情形。現在重名率較高,不同人可能出現同名印章。有的人在使用時也不規範,出現印章遺失及其他原因時,會使用多個印章。象上述案例,就是因為王寶故意使用多個印章。如果郵局在取款時要求籤名,就不會發生這樣的糾紛。

3、行政及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具有公示的效力。特殊行業、特殊身份的個人私章的公開使用具有公示性。如票據的簽章及背書,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經銀行預留票據存根備查後應具有公示的效力。法定代表人不能因為自己有時不知道而予以否認。

由於我國私章的使用情況比較複雜,歸結看來,即有習慣的因素,也有“規章制度”的因素。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商業銀行的規章制度中就有關於私章的規定(主要是單位法定代表人)。但是,目前我國法律沒有關於私章的規定。作為一種行業行為習慣,一種民間行為習慣,簽名重複率高的領域私章的使用更會延續較長一段時間,但只要妥善保管,依法行為,各單位均依法辦事,相信因私章的使用而引起的糾紛會越來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