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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結案有兩層意思,你都瞭解嗎?

由 律圖法律諮詢 發表于 影視2021-06-09
簡介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案件審結是什麼意思

刑事案件結案有兩層意思,你都瞭解嗎?

刑事案件結案的標誌有兩種,比較常見的是法院已經最終作出了判決結果,而且刑事判決結果已經正式生效,罪犯開始服刑了,第2種就是調查過後認為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標誌著結案了。

刑事案件結案有兩層意思,你都瞭解嗎?

一、法律上刑事案件結案什麼意思?

刑事案件結案的意思就是司法機關已經處理完了這起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結案的方式有兩種:

1、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決;

2、公安局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決定,並在追訴時效內不再追訴。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刑事案件結案有兩層意思,你都瞭解嗎?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結案有兩層意思,你都瞭解嗎?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刑事案件或民事訴訟活動都應該是有頭有尾的,如果說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是刑事案件的第1步,那在公安機關立案之後總不能就沒有下文了,從立案到結案的過程有可能會比較艱辛,但司法機關最終的目的是要懲惡揚善,案件調查不清楚就永遠無法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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