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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新規!法官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確保同案同判(詳細全文)

由 陝西法制網 發表于 影視2022-12-12
簡介四、自由裁量權尺度統一形成機制第二十六條【法官會議召開】院、庭長在民事審判個案監督和類案研究中認為涉及重要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疑難問題的,可召集法官會議研究,形成傾向性意見的應及時以會議紀要形式在轄區內公佈以供學習交流

民事案也是同案同判嗎

突發新規!法官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確保同案同判(詳細全文)

編者按:

繼最高法院釋出《關於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後,北京高院率先出臺《關於規範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統一的工作意見(試行)》,同案同判有望在全國推廣開來。現在文首附上最高法院檔案原文,以供讀者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

建立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的實施辦法

法發〔2019〕23號

為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樹立與維護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是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分歧解決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審管辦)、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和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法研所)根據法律適用分歧解決工作的需要,為審委會決策提供服務與決策參考,並負責貫徹審委會的決定。

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各高階人民法院、各專門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與執行過程中,

發現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向審管辦提出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申請

(一)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間存在法律適用分歧的;

(二)在審案件作出的

裁判結果可能與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法律適用原則或者標準存在分歧

的。

第三條 法研所在組織人民法院類案同判專項研究中,發現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間存在法律適用分歧的,應當向審管辦提出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申請。

第四條 提出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申請,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提煉、總結存在法律適用分歧的法律問題;

(二)存在法律適用分歧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案號;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材料中含有在審案件的,應當隱去當事人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資訊。

第五條 審管辦收到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申請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符合立項條件的,應當立項並將有關材料送交法研所。

第六條 法研所收到審管辦送交的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中涉及的法律適用分歧問題進行研究,形成初審意見後送交審管辦。

第七條 審管辦收到法研所送交的初審意見後,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職能分工,將初審意見送交相應業務部門進行復審。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相應業務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應當及時組織研究,形成複審意見後送交審管辦。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九條 審管辦收到業務部門的複審意見後,應當及時報請院領導提請審委會就法律適用分歧問題進行討論。

第十條 審委會對法律適用分歧問題進行討論,作出決定後,審管辦應當及時將決定反饋給法律適用分歧解決申請報送單位,並按照該法律適用分歧問題及決定的性質提出釋出形式與釋出範圍的意見,報經批准後予以落實。

第十一條 審委會關於法律適用分歧作出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各業務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專門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應當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突發新規!法官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確保同案同判(詳細全文)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規範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統一的工作意見(試行)

(2019年12月2日)

為規範北京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統一,確保民事審判公正高效,根據相關法律及中央政法委《關於加強司法權力執行監督管理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指導意見》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促進法律適用統一的實施辦法(試行)》等規範性檔案,結合北京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意見。

一、概念與總體要求

第一條【概念】

本意見所稱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權,是指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在對於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程式處理等問題具有一定選擇和判斷空間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確司法理念,運用科學方法進行分析和判斷,並最終依法作出公正合理裁判結果的權力。

第二條【工作意義】

規範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權行使、是維護公平正義的要求,是實現裁判尺度統一、維護司法權威的體現,是構建良好法治秩序與環境的基礎。

第三條【工作目標】

規範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權行使應在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確保個案公正基礎上,最大限度地保證裁判尺度統一,保證審判質量、提升司法公信、樹立司法權威。

第四條【工作原則】

規範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權行使工作應確保程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確保規範自由裁量權、實現審級監督與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相統一;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

第五條【工作方法】

規範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權行使工作應依託三級法院上下聯動,貫穿民事審判全過程;應從審判理念統一、基礎規範指引、疑難問題研究等不同層面著力;透過明確各級審判主體職責、加強審判監督管理、暢通訊息溝通渠道、搭建配套保障平臺等具體方式積極推進。

第六條【職能部門與職責】

市高院民一庭是負責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包括:監督指導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權規範具體工作;彙總全市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權行使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制定民事類案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標準;牽頭建立規範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權行使工作機制;組織建立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疑難問題交流平臺等。

第七條【裁判理念與方法】

民事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應牢固樹立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理念,正確運用請求權基礎、法律關係要件等科學方法,準確認定要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確保自由裁量權行使尺度統一。

二、自由裁量權行使問題發現機制

第八條【類案檢索的應用】

民事審判中,法官應注重透過類案檢索分析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中存在的裁判尺度不統一問題。法官提交涉及自由裁量權行使疑難問題的案件審理報告,應包括類案檢索部分。

對於當事人提交的類案檢索材料顯示可能涉及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統一問題的,法官應認真甄別是否可作為裁判參考,無需在裁判文書中迴應的,應在合議筆錄或工作記錄中載明。

法官認為有必要的,可釋明當事人提交類案檢索結果作為裁判參考。

第九條【類案檢索方法及順序】

民事類案檢索時應依次檢索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指導性案例、市高院釋出的參閱案例、本院院級法官會議或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例。如在上述範圍無法查詢到類案,可對所在轄區的中、高階法院、全國法院其他生效案件進一步檢索。

法官可依託北京法院辦案系統、中國裁判文書網、專業性商業網站等資訊平臺,以案由、關鍵詞、當事人、法律關係等為要素對類案進行檢索。

第十條【強制類案檢索的範圍】

普通民事案件審理中,法官應當進行類案檢索,檢索結果應當形成記錄存入副卷。

前端“多元調解+速裁”類案件審理中,法官可根據案件情況確定是否進行類案檢索。進行類案檢索的,應當在閱卷筆錄中予以記錄。

第十一條【關聯類案發現與協調】

民事法官辦理案件中,透過類案檢索或當事人自行提出等方式,發現在審案件與其他類案在當事人、訴訟標的等關鍵關聯要素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的,應及時與審理關聯類案的承辦法官就裁量權行使統一問題進行溝通協調。

在審案件與關聯類案存在裁量權統一疑難問題,或者協調渠道上存在困難的,法官應及時向院、庭長報告;院、庭長經研究協調後認為有必要的,可向上級法院民事審判庭、市高院民一庭請示協調。

第十二條【庭審功能強化】

民事案件應當注重開庭審理功能的強化,透過開庭審理中整理爭議焦點、聽取當事人訴辯交鋒等形式,及時發現存在的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爭議。

二審民事案件不開庭審理的,應當報請庭長稽核。

第十三條【院、庭長監督】

院、庭長應當加強民事案件質量的管理,在案件受理後發現存在自由裁量權行使疑難因素的,應及時進行標識並告知承辦法官。

民事案件審理中對於自由裁量權行使存在疑問的,法官應及時報請院、庭長對個案監督指導;院、庭長髮現案件存在自由裁量權行使疑難問題的,應當依相關規定確定的職責進行個案監督指導。

第十四條【疑難問題裁判文書公開】

民事法官對於案件審理中發現的自由裁量權行使疑難問題應在裁判文書中明確列明,並在裁判文書中公開對該疑難問題經研究形成的傾向性意見及說理論證過程。

第十五條【再審案件資訊溝通】

各院民事審判庭與承擔申訴審查、審判監督職能的庭室應建立資訊溝通與業務協調機制,及時發現、共同研究申訴審查、提起再審案件中發現的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統一問題。

民事審判庭與承擔申訴審查、審判監督職能的庭室之間對於發現的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統一問題經溝通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由主管院長提請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

第十六條【案件評查問題發現】

民事審判庭應加強與案件評查部門資訊交流,依託“雙向評查機制”,加強對民事案件尤其是改判、發回重審、指令再審案件審理中是否存在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統一問題的情況溝通。

三、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溝通與協調機制

第十七條【個案法律適用請示範圍】

下級法院正在審理的涉及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的民事案件,經與上級法院溝通,在依法保障獨立行使審判權前提下可以個案法律適用請示的形式報上級法院。原則上個案法律適用請示應限於自由裁量權行使中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

個案法律適用請示的回覆,獨任法官或合議庭應在獨立行使審判權基礎上參考使用。

第十八條【個案法律適用請示的流程】 在審民事案件中所涉自由裁判權行使疑難問題經本院法官會議研究後,經本院主管院長批准,可向上級法院報請個案法律適用請示。

基層法院民事審判庭提請個案法律適用請示,除特殊情形直接向市高院民一庭報送外,原則上應當透過所在轄區的中院向市高院民一庭報送。

第十九條【個案法律適用請示報告內容】

下級法院提請個案法律適用請示,應當撰寫書面請示報告。請示報告應當包括略去可識別資訊的案情簡介、爭議焦點、待請示問題、法官會議不同觀點及形成的傾向性意見、類案檢索報告等內容。

第二十條【個案法律適用請示回覆與公開】

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法律適用請示彙報的案件,應採取正式登記方式由專人承辦,採取法官會議等形式進行研究並答覆。研究答覆時限原則上不超過二十天,因案件疑難複雜確需延長時限的應報庭長批准。

請示報告及答覆意見、相關筆錄等應當入該個案副卷留存。對於涉及本轄區內自由裁量權行使疑難問題的請示答覆,應將請示問題及答覆內容在本轄區法院內部公開以供審判參考。

第二十一條【審級管轄轉移】

下級法院審理的對於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經向上級法院請示並與立案庭溝通後下級法院可報請上級法院審理;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審理的對於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由上級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與立案庭溝通後可以決定提級審理。

第二十二條【發、改案件提示】

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在裁定書中詳細闡明發回重審的具體理由,對不便於公開的內容及有關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問題的提示,應當以發回函的形式向下級法院說明。

二審法院改判的案件,如果確有不便於公開的涉及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的問題,應採取另附函的形式向下級法院提示說明。

第二十三條【審級監督雙向總結】

三級法院應當以年度報告的形式從上下級法院不同角度對年度改判、發回重審民事案件分別進行總結,重點對存在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統一的問題進行梳理彙總;上述總結報告應及時向轄區上、下級法院報送和反饋,並在年度全市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會前統一向市高院民一庭報送。

第二十四條【工作會議及材料稽核】

各基層院應定期召開與民事自由裁量權行使尺度統一相關的工作會議。中級法院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涉及轄區裁量權統一問題的民事審判工作會,並報請市高院民一庭派員參加;中級法院下發涉及類案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問題會議材料的,應提前報市高院民一庭稽核。

市高院民一庭每年定期對統一全市法院民事審判裁量權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十五條【市高院相關部門溝通協調】

市高院民一庭應與立案庭、未審庭等承擔特定型別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庭室,以及審監庭、申訴審查庭等承擔再審程式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庭室加強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問題的協調。及時就裁量權行使疑難問題與相關庭室進行溝通交流。

四、自由裁量權尺度統一形成機制

第二十六條【法官會議召開】

院、庭長在民事審判個案監督和類案研究中認為涉及重要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疑難問題的,可召集法官會議研究,形成傾向性意見的應及時以會議紀要形式在轄區內公佈以供學習交流。

第二十七條【審判委員會作用發揮】

各院應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在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中的作用。對於經法官會議研究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且對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應由主管院長提請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

第二十八條【辦案規範工作推進】

全市三級法院民事審判庭應持續推進民事辦案規範系統整理與編撰工作,並根據新變化及時更新辦案規範內容,實現民事審判基礎規範指引的時效性和便捷化。

第二十九條【案例運用】

最高法院釋出的民事指導性案例,應當作為法官審判案件的參照依據。

全市中、基層法院經審判委員會或院級綜合性民事法官會議討論,可適時彙編釋出具有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在審案件與上述本院或轄區上級法院釋出的典型案例確屬類案,法官擬裁判結果與該案例意見不一致的,應報請院、庭長對個案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條【類案疑難問題研究的組織】

三級法院建立全面系統、分工明確的民事類案自由裁量權行使疑難問題研究工作體系。

市高院民一庭依託全市法院民事審判專家人才,積極調動本意見第三十六條中的民事審判“類案人才庫”力量,採取市高院民一庭專家法官牽頭、中基層法院專人負責、定期報送與專題研究相結合形式,統籌安排全市法院民事審判類案自由裁量權行使疑難問題的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條【類案裁量權規範成果轉化】

市高院民一庭以負責大類案件的法官為牽頭力量,積極調動全市法院專業審判研究力量,適時依不同情況以個案答覆、典型案例、法官會議紀要等形式,實現類案自由裁量權統一成果轉化。

法官在審類案擬裁判結果與上述類案自由裁量權統一成果不一致的,應報院、庭長提請法官會議研究。

第三十二條【雙向評查意見統一】

對於本意見十六條所述在雙向評查工作中案件評查部門發現並提交市高院民一庭的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統一問題,市高院民一庭應召開法官會議研究;經法官會議研究仍無法達成共識的,應提交市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經上述法官會議研究、審判委員會討論形成的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意見,應在全市法院公開。

第三十三條【中、基層法院出臺自由裁量權統一尺度稽核】

中、基層法院院級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疑難問題形成傾向性意見的,在向本轄區公佈前應層報市高院民一庭稽核,原則上稽核回覆時間不超過二十天。

市高院民一庭對上述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意見經稽核達成共識的,可轉發供全市其他法院學習交流;經稽核無法達成共識但確屬重大疑難問題的,市高院民一庭應報市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該決定意見應向全市法院公佈。

市高院民一庭在上述稽核工作中,應借鑑吸收其中具有全市範圍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指導意義的內容,及時以本意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所述方式實現成果轉化或裁判尺度統一標準形成。

第三十四條【類案裁量尺度統一標準形成與適用】

市高院民一庭對於經研究達成基本共識的類案自由裁量權統一成果,可適時提請主管院長以類案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標準形式報市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透過,並在全市法院釋出供參考使用。

上述類案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標準釋出時,應與市高院新聞辦協調進行輿情風險評估。

法官在審類案擬裁判結果與上述類案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標準不一致的,應報院、庭長提請本院審委會討論決定,審委會討論決定與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標準不一致的,應層報市高院民一庭。

五、配套保障機制

第三十五條【針對性業務培訓】

各法院應就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問題有針對性設計民事審判培訓內容,上級法院民事審判庭應就培訓內容定期與轄區法院交流意見,對於本轄區形成的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成果應積極選派業務骨幹進行專門授課、交流。

各法院應有針對性結合日常審判工作,著力加強裁判理念和裁判方法的系統培訓;對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市高院類案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標準應當進行統一培訓學習,保證已有確定標準的非疑難案件自由裁量權行使不出現偏差。

第三十六條【類案人才庫建立】

市高院民一庭應依託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日常工作,與各院黨組、市高院教培處緊密配合,探索建立全市民事審判各專業領域“類案人才庫”,發現和培養民事審判專業人才,努力打造全國民事審判“人才高地”。

對於各級法院參與全市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工作的“類案人才庫”人員,市高院在專家人才評比、獎勵、遴選、培訓、交流、授課等方面予以優先推薦。

第三十七條【專業化建設】

全市法院在前端“多元調解+速裁”分流民事案件基礎上,應依據不同情況透過專業庭室設立、專業審判團隊組建、專業人才培養等措施推動民事審判專業化建設,以專業化建設促進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

第三十八條【資訊化手段依託】

各級法院民事審判庭在自由裁量權規範統一工作中應與技術部門協同研究,積極推動辦案規範資訊化工作,依託資訊科技手段為規範查詢、類案檢索、關聯類案標註、資訊溝通、類案裁判標準公佈等工作建立便捷的資訊化平臺。

第三十九條【院外監督與參與】

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權規範統一工作中應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參與,採取聽取意見、研討交流、邀請參與釋出會等形式,吸收各方意見、接受各方監督。

市高院民一庭應定期與市律協及其相關民事類專業委員會就類案自由裁量權行使統一問題進行溝通協調。採取專題會議研討專門問題、相互授課交流等方式,實現法律共同體共同合作解決疑難問題。

作者律法心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