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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騙取車保害人害己法律紅線不可觸碰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影視2023-01-03
簡介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作為車輛的被保險人,夥同被告人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原因,騙取保險金,數額巨大,兩人的行為均構成保險詐騙罪

法律害人怎麼定義

偽造事故多次騙保

汽修員工獲刑一年

金某是昌平區某汽車修理廠員工,為招攬客戶,他多次夥同他人偽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理賠款。

2017年5月11日,金某夥同他人在昌平區某小區附近駕車與其他車輛故意碰撞,偽造交通事故,騙取理賠款4520元。同年5月19日和8月18日,金某又相繼夥同他人在道路上故意偽造交通事故,騙取理賠款3萬餘元。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夥同車輛的被保險人故意製造虛假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根據金某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最終判決被告人金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罰金1萬元。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汽修廠員工深諳機動車保險定損、理賠等一系列流程和標準,犯罪手段比較隱蔽,且知情人員的範圍相對封閉。不少犯罪分子採取積少成多的作案方式,單筆金額較小,痕跡也不易被察覺。常見方式有三種:一是透過汽修廠和車主共謀騙保;二是利用汽修廠所有的機動車騙保;三是利用車主送修的機動車騙保。除了使用自有車輛騙保外,為了頻繁出險不被懷疑,原本車主正常送交維修保養的車輛,也可能被汽修廠員工偷偷用來出險理賠。汽修廠只需讓其他人謊稱維修車輛的駕駛人,再利用車主放在維修車輛裡的行駛證便可扮演事故的無責方,偽造交通事故,而車主本身卻毫不知情。

法官建議,車主應將車送到正規的或者品牌較好的專業修理廠,儘量自己與保險公司聯絡索賠事宜,由保險公司派專人到場查勘定損。若需要委託車輛汽修廠辦理,可與保險公司瞭解相關委託代理手續,並在車輛維修期間隨時關注車輛修理情況,一旦發現汽修廠有騙保行為,要立即向公安機關及保險公司舉報。

酒駕肇事請人頂替

合謀騙保共同獲罪

2019年11月6日,喝完酒的程某駕車上路,行駛至昌平區沙河鎮某小區門口處發生單方事故,造成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後,為騙取保險理賠金,程某聯絡朋友宋某來到事故現場。兩人商議後,未飲酒的宋某向保險公司報案,謊稱是其駕駛涉案車輛造成事故。程某隨後收到保險理賠款13萬元。

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作為車輛的被保險人,夥同被告人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原因,騙取保險金,數額巨大,兩人的行為均構成保險詐騙罪。宋某明知程某酒後發生單方事故不屬於保險理賠範圍,仍配合、協助程某實施騙取保險理賠款的行為,且數額巨大,且其並非偶犯,該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最終,法院結合兩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程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4萬元;判決被告人宋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罰金2萬元。

法官庭後表示,機動車保險詐騙高發的原因之一是犯罪的直接成本低。事故發生後,一般只需向保險公司申報材料即可進行理賠,無任何經濟支出,且機動車在購買商業險後,無論出不出險、出幾次險,不僅當年的保險費用不會變化,下一年度保費上漲幅度相比於騙取保險的金額也有限。此外,部分保險公司為了搶佔市場份額,在投保方面追求業務量而放鬆對車輛狀況的核查,注重“快速理賠”“線上理賠”而簡化理賠程式,忽略風險管理,使得犯罪分子有空子可鑽。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不及時進行現場勘查,對於索賠方提供的材料也未進行細緻審查,過分依賴汽修廠等第三方出具的證明材料,這些原因都為保險詐騙提供了空間。

為獲賠償串通作假

構成詐騙險獲刑罰

2017年11月2日,於某在未獲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情況下,駕駛輕型普通貨車上路,後在昌平區小湯山鎮某村路上追尾趙某駕駛的小型轎車。雙方合計後,於某夥同趙某、張某、吳某(另案處理)以換駕的方式隱瞞其為實際駕駛人的事實,騙取保險理賠金28000餘元。

昌平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於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車輛被保險人夥同他人隱瞞事實,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於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罰金1萬元。趙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車輛被保險人隱瞞實際駕駛人的事實、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騙取保險金,其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但其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獲得諒解和認罪認罰情節,可免於刑事處罰。最終,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

本案法官提醒,發生交通事故時,有的事故過錯方會以“不配合騙保就沒錢賠償”為由要求對方作假。為了儘快足額獲得經濟賠償,個別無過錯方無奈之下會與過錯方串通,在上報保險事故時替對方打掩護,虛構事故原因或者放任對方駕駛人員“頂包”,從而獲得賠償。這種行為極其不可取,如果騙取保險金的數額較大,無過錯方也會面臨因共同詐騙被追究刑責的風險。

提供證件參與騙保

未謀私利亦屬犯罪

彭某是一名送水工,因經常為昌平某汽車修理廠送水,與汽修廠老闆王某、員工楊某、張某熟識。2018年1月19日,受汽修廠老闆王某指使,彭某在昌平區某村與汽修廠員工楊某參與實施一起虛假交通事故,騙取理賠款1萬餘元。同年5月25日,彭某再次受王某指使,在昌平區某道路與員工張某參與實施虛假交通事故,騙取理賠款兩萬餘元。

案發後,彭某辯稱,自己並沒有駕駛車輛實施碰撞行為,只是礙於朋友面子,出於幫忙的心理,才在交通事故處理及申報保險理賠過程中虛假陳述自己是駕駛人一方,並提供了駕駛證,自己從中並未謀取任何私利。

昌平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關於彭某辯稱其未實際駕駛車輛實施故意碰撞的意見,經查在案有證人王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理賠材料等證據,能夠證實彭某參與了兩起偽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理賠款的事實,是否實際駕駛車輛不影響其犯罪的構成,但對該情況在量刑時酌予考慮。鑑於被害單位的損失已得到賠償,另結合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最終判決被告人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罰金1萬元。

法官庭後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後,向他人提供駕駛證等個人證件材料,共同騙取保險理賠金的行為也屬違法。本案中,彭某主動提供個人駕駛證,並謊稱自己是駕駛人,在保險理賠過程中充當了積極角色,雖是“無償幫忙”,但卻成功幫助王某等人騙取了保險理賠款,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法官提醒,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同樣涉嫌犯罪。

法規集市

刑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中國普法網)

【來源:中國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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