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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安:性別歧視的招聘條件撤掉了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影視2023-01-21
簡介瑞安市檢察院進一步調查發現,在近年來轄區各鎮街政府的公開招聘資訊中,非國家規定的工種和崗位強行設定性別要求的情況不在少數,僅2020年至2021年間在轄區某平臺上釋出的此類招聘資訊便有9例,涉及社工、網格員、辦公室內勤、食品安全協管員、資訊

蔑視和輕視有什麼區別

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本報訊(記者範躍紅 通訊員林非凡)近日,28歲的李女士通過了浙江省瑞安市某街道的招聘考試,正式成為一名社群工作人員。巡查社會治安、服務特殊人群、調解矛盾糾紛……每天的工作都不輕鬆,但李女士感到很充實。與她一樣成功入職的其他多名女性,也分別在各自崗位上發光發熱。她們追光逐夢的背後,是浙江省瑞安市檢察院依法能動履職,推動落實憲法關於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利相關規定的努力。

今年2月,瑞安市某行政單位釋出的一則招聘公告引起了瑞安市檢察院檢察官的注意。招聘資訊顯示,該單位向全市公開招聘消防協管員和戶籍協管員若干,招聘條件指明“均需要男性”。

瑞安市檢察院進一步調查發現,在近年來轄區各鎮街政府的公開招聘資訊中,非國家規定的工種和崗位強行設定性別要求的情況不在少數,僅2020年至2021年間在轄區某平臺上釋出的此類招聘資訊便有9例,涉及社工、網格員、辦公室內勤、食品安全協管員、資訊員等工種。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作出明確,這些崗位不招收女性不是歧視,而是一種保護。但除此之外,一些用人單位採取性別差異招聘,更多的只是為了工作便利。”檢察官認為,平等就業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和崗位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為了依法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權利,今年3月,瑞安市檢察院聯合市婦聯召集相關行政單位負責人進行磋商,就如何更好保護婦女平等就業權利達成共識。該院建議相關行政機關對涉案的違法招聘資訊及時進行修改,刪除性別歧視性崗位要求,同時督促涉案平臺對其釋出的網路招聘資訊進行全面篩查,確保合法,切實履行好轄區招聘工作指導和監管職責。

磋商會後,瑞安市檢察院持續跟進監督。據悉,自今年3月整改之後,相關行政單位對外發布的招聘資訊中再未出現涉及性別歧視的內容。

【來源:濟南市歷下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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