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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男子攜帶一瓶藥酒聲稱是飲料乘車被拒

由 以身說法 發表于 影視2023-02-03
簡介該網友的意思是,工作人員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在桌面上點燃不明液體,而那瓶液體又在男子手上拿著,這樣很危險

高鐵承運人是的是誰

“這要是點燃了,那還得了啊?”10月9日,湖北宜昌,一男子拎著大包小包來到宜昌東火車站,過安檢準備乘車時,被工作人員發現其行李內有一瓶不明液體。隨後工作人員按照要求,讓男子開啟行李接受檢查,結果發現該男子用一個可樂瓶子裝了一瓶黃色的不明液。那這瓶東西到底是什麼呢?

男子解釋稱,這只是一瓶飲料而己。工作人員覺得不對。可樂瓶子裡裝的飲料不應該是黑色的麼?這明明是黃色的液體的啊!可男子堅持聲稱自己帶的是飲料。

工作人員隨後開啟瓶蓋一聞,瓶子裡面裝的液體居然有酒味,隨後工作人員倒了一點點在不鏽鋼製作的工作臺面上,用打火機償試點燃。

結果這瓶不明液體,一點就燃了!隨後工作人員怒懟該男子稱“你自己看,這要是在車上點燃還得了?”這瓶液體絕對不能帶上車。此時男子啞口無言!

湖北宜昌,男子攜帶一瓶藥酒聲稱是飲料乘車被拒

1、有網友猜測這可能是一瓶酒精含量很高的藥酒,有可能是飲用,也可能用外敷用的。而這種藥酒都是用動物或藥材長時間泡在高度數的酒內而來的。

還有網友認為,不管這些液體是不是藥酒,既然工作人員判斷其是可燃的,就要謹慎對待。

該網友的意思是,工作人員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在桌面上點燃不明液體,而那瓶液體又在男子手上拿著,這樣很危險。萬一男子做出點什麼過激行為,那後果將不堪設想!

筆者同意這個觀點,正所謂小心駛得萬年船!安全第一,始終不會錯!

2、既然這瓶液體能夠點燃,那就代表這瓶液體根本不是男子口中所謂的飲料,而是一瓶易燃物品。大家都知道不僅僅是火車,所有公共交通工具都是禁止攜帶易燃物品乘車的。

《消防法》第23條明確規定,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也就是說,只要男子帶上這瓶所謂的“飲料”,不論是大巴車、火車、公交車或者是飛機,其都不可以乘坐,否則就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並被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處10-15日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拘留。

湖北宜昌,男子攜帶一瓶藥酒聲稱是飲料乘車被拒

3、實際上,男子購票乘車形成的是承運合同關係,適用民法典規定,受該法律調整。

《民法典》第818條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

該法條後半段同時還規定,有上述行為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物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燬或者送交有關部門處置。

綜上而言,如果男子堅持要上車,不僅會被治安處罰,而且錯過乘坐班次,承運人也無需為此作出任何補償。因為雙方合同中已經明確規定,不允許攜帶危險品乘車,否則就是違約行為。

最後,再次提醒大家,無論乘坐任何交通工具都要遵守各項法律規定。倘若乘坐高鐵時因違法行為被處罰,就不僅僅是被治安處罰,還有可能會因此而被限制180天不準乘坐高鐵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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