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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男子閹割他人,被判緩刑,看如何認定基於被害人允諾犯罪

由 老王聊法 發表于 音樂2021-09-02
簡介老王認為,我們要從人對自己身體健康是否有完全的承諾權或者人對自己身體的承諾限度在哪來考慮,在我國,人對自己的身體、生命是不具備完全處分權的,因為人的生命權與健康權是受法律保護的

閹了他會判多少年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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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個很特別,也很“血腥”的案例,給大家分享以下,順便來探討下今天的主題“基於承諾的故意傷害”是否構成犯罪。

案例:澳洲一名商販A,透過一個切割生殖器愛好交流群,結識了2名受害者B與C。2019年,受害者B聯絡上A,希望他給自己做一場手術,摘掉自己的一顆睪丸。不久後,該男子又聯絡到A,摘掉了另一顆睪丸。本來,這種私下的事情,本不該被外人發現。但常在岸邊走,哪有不溼鞋。2020年,另一名受害者C聯絡到A,希望成為一名太監。結果在手術中,發生了意外,C不得不到醫院,於是東窗事發。經當地法院審理,A被判緩刑。

各地和尚念各地的經,我們不討論澳洲的法律如何如何,今天我們僅僅從我國法律角度討論案例中的“基於承諾的故意傷害”是否構成犯罪。

從男子閹割他人,被判緩刑,看如何認定基於被害人允諾犯罪

圖文無關

一、我們先來看下

故意傷害罪

,是指標對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要點是:

1.傷害的是他人;2.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通常達到輕傷構成犯罪。

(這裡就可以看出1點,傷害自己身體並不構成此罪,但仍會構成其他罪名,如:為了獲得保險賠償金而傷害自己的身體,可能構成保險詐騙罪;軍人在戰時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傷害自己的身體可能構成戰時自傷罪)

二、

基於他人承諾而傷害他人是否構成犯罪

。即被害人同意或者主動要求,行為人對其實施傷害行為。

(一)我們先看一種特殊情形,就是

事後的承諾,這種情況下是完全不應影響定罪的。

例如:張三欠了李四錢不還,李四惱怒拿著水果刀砍了張三一刀。張三怒問,你為啥要砍我?李四答道,錢我不要了,砍一刀,算兩清了。張三一聽,一刀抵了帳,十分划算,於是連聲道謝。在這種情況下,犯罪行為(當然我們不考慮張三傷情是否構成輕傷)已經完成,李四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對於,雙方事後的行為,我們可以理解為李四得到了張三的諒解,但這僅僅可以作為量刑定罪的情節,而不能阻卻違法性。

(二)事前基於承諾的行為。老王認為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承諾者對承諾的處分權。比如,我不能承諾你去破壞王二麻子的車!

2。承諾事項的限度,這也就是我們今天要說的問題,承諾他人傷害自己,這個限度在哪裡?這個我們下面具體再談。

3。承諾能力。對所承諾的事項具有正常的理解能力,比如幼童、精神病患者的承諾無效。

4。承諾是真實意思表示。這就排除了基於威脅的問題。

5。行為不能超出承諾的範圍。如你承諾讓我把車胎扎壞,我不能用炸彈把你車炸燬。

以上5個方面,我們是對廣泛性的分析事前承諾的行為。而對於故意傷害罪中的事前承諾,是否影響構成犯罪,現在理論界有很多觀點:一種是

基於被害者承諾的傷害一概無罪;一種是基於承諾的傷害一概按普通傷害罪處理;還有一種是如果造成了重大傷害才認定為犯罪,如果僅是輕傷害,不構成。

說實話,對於這幾種觀點,老王都不贊同。老王認為,我們要從人對自己身體健康是否有完全的承諾權或者人對自己身體的承諾限度在哪來考慮,

在我國,人對自己的身體、生命是不具備完全處分權的,因為人的生命權與健康權是受法律保護的

。在特定情況下,法律允許自然人在一定限度內對自己的身體進行處分,但是這種處分不能對生命、健康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如:一個人移植一個腎臟時,他有自由決定的權利,但一個人移植兩個腎臟,那一定不會受到法律承認,因為這明顯將他人生命形成實質影響。所以說,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基於承諾的故意傷害,應當認定為犯罪。(特殊情況如:得病醫治等)

另一方面來分析,承諾,無非即雙方達成了合同,當合同的內容違背法律時,合同是自始無效的。基於此,在普通情況下,基於承諾的故意傷害,基於承諾的無效,因此,不影響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