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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法庭”普法訂單來啦!說說微信群成員的自我修養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音樂2022-12-01
簡介後某公司、黃某提起訴訟,稱之後的生活中,邵某利用其小區業主微信群群主的身份,在雙方發生糾紛後多次在業主微信群中散佈謠言,對某公司、黃某進行造謠、誹謗、汙衊、謾罵,並將黃某從業主群中移出,此行為導致某公司的生意嚴重受損

群主公告該怎麼說

近日,有群眾到柯城法院蛟池街社群“共享法庭”諮詢:我是微信群主,組了個業主群,現在群裡有兩個人相互之間破口大罵,我作為群主勸阻也沒有用,大家意見都很大,我該怎麼辦?

“共享法庭”普法訂單來啦!說說微信群成員的自我修養

那麼微信群到底涉及了哪些法律問題,柯城法院今日就來給大家梳理一下。

1。微信群,雙方掀罵戰,群主未勸阻,要擔責嗎?

根據《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網際網路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釋出,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也就是說,微信群主負有對微信群的管理職責,須履行注意義務,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

所以答案是群主對所建的群有管理職責,如果置之不理,可能要擔責。

2。微信群主有哪些管理義務?

微信群主和管理員的許可權包括但不限於邀請其他使用者入群、移出群成員、設定群聊名稱、設定群公告、設定群管理員、群主管理權轉讓、分享群聊二維碼、開啟群聊邀請確認等。這些管理許可權為群主和群管理員提供了管理群成員的方式,在使用管理許可權的同時,群主和群管理員也應當規範群成員的行為,及時制止微信群內違法違規行為。

一般來說,群主需做到以下三點:群主立群規,明文規範群成員;如果群成員釋出不良資訊,應及時將釋出者禁言或踢出群聊,避免不良資訊傳播的可能性;及時向相關平臺、部門舉報。

對微信群主是否盡到其應負的注意義務判斷標準不宜過高,不能苛求群主時刻保持對群內言論的密切關注,群主盡到積極預防、阻止群內侵權行為的責任,就可以認定其盡到了應負的注意義務。

3。微信群發表不當言論,會侵犯名譽權嗎?

先來看個案例。

某公司在某小區開有一家美容店,黃某系該公司股東兼任美容師,邵某系該小區的業主,邵某因為美容服務問題與黃某發生口角。後某公司、黃某提起訴訟,稱之後的生活中,邵某利用其小區業主微信群群主的身份,在雙方發生糾紛後多次在業主微信群中散佈謠言,對某公司、黃某進行造謠、誹謗、汙衊、謾罵,並將黃某從業主群中移出,此行為導致某公司的生意嚴重受損。基於此原因,某公司、黃某要求邵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要求賠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3萬元。一審法院經過審理,酌情支援了黃某要求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以及某公司要求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張。

根據上面這個案例,在群人員如果捏造事實,隨意對微信群內的成員進行誹謗、汙衊、謾罵,造成對他人評價嚴重降低的,均構成侵犯名譽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微信群群友發言要注意什麼?

《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網際網路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資訊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第十條規定,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

在群成員對於群功能的使用、群名稱、群暱稱的使用應當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注意文明規範。在群成員交流共享資訊時,也應當注意資訊內容的規範,不傳播不實資訊等。

5。微信群裡不當行為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1)誹謗罪

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最高院、最高檢為針對利用網路實施誹謗行為,專門制定了《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從以上法律規定可知,在微信群內的不當言行,可構成誹謗罪。

(2)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傳播淫穢物品罪

隨著微信的迅猛發展,關於利用微信群傳播淫穢物品的報道經常見諸報端,犯罪者要麼為以此盈利,要麼為聚攏人氣,最終身陷囹圄。根據是否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可分為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和傳播淫穢物品罪。這兩項罪名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在微信群內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可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和傳播淫穢物品罪。

(3)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隨著微信紅包的風靡,某些人利用微信紅包的隨機性,開展一些帶有賭博性質的“遊戲”,比較多的玩法就是,根據紅包所隨機產生的結果制定規則來判定輸贏,由於結果的不確定性,並且該不確定性與輸贏直接相關,因此這種“遊戲”就帶有了賭博的性質,其行為也可能涉嫌賭博罪、開設賭場罪。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看似“遊戲”的活動可能會涉嫌賭博。

供稿:柴淑霞

編輯:張鴻曌 葉思楚

初審:章文

終審:餘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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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共享法庭”普法訂單來啦!說說微信群成員的自我修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