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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非婚生子女,對方應付撫養費嗎?

由 律海說法 發表于 音樂2022-12-05
簡介2008年,當親子鑑定結果出來後,5月16日,尹某與徐某商議下籤訂了一份《子女撫養及財產處理協議書》,在協議書中雙方商定,小尹是在2007年12月出生,系徐某婚前所生育的子女,在徐某結婚後孩子跟著尹某生活,而徐某承擔這個孩子成長至20週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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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養育之恩大於天”,孩子在出生後,父母作為孩子在人生路上的領路人,在生活中的言傳身教,日常生活中的陪伴以及在物質上的支撐等多種方面,父母對子女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但因為一些現實生活上的原因,有些孩子在出生後無法獲得完整的父愛或母愛,其中有意外情況,但也有些是與其父母之間的感情問題有關,讓孩子出生後成為了非婚生子女,在一個不完整的家庭中成長。孩子何其無辜?所以,即使雙方因各種原因未結成伴侶,不承擔撫養責任的一方就需要對孩子支付撫養費,這是對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但這卻讓承擔撫養費一方的配偶感到了不滿,畢竟配偶對非婚生子女並無關係,那麼非婚生子女,對方應付撫養費嗎?

案例分析:非婚生子女,對方應付撫養費嗎?

【案例回顧】

2008年4月15日,劉某與丈夫徐某在上海結為了夫妻,辦理了結婚證,婚後二人生育有一個女兒。但劉某不知道的是,在他和徐某結婚不久後,在4月28日,一名女子尹某帶著一個孩子和徐某來到了一家醫院做了一次親子鑑定,而鑑定結果顯示,尹某帶來的孩子與徐某之間存在親子關係,也就是說尹某帶來的這個孩子小尹系徐某的非婚生子女。

2008年,當親子鑑定結果出來後,5月16日,尹某與徐某商議下籤訂了一份《子女撫養及財產處理協議書》,在協議書中雙方商定,小尹是在2007年12月出生,系徐某婚前所生育的子女,在徐某結婚後孩子跟著尹某生活,而徐某承擔這個孩子成長至20週歲的撫養費,當時二人商量的撫養費用為每個月1萬元。

但在雙方簽訂好協議後,徐某僅支付了這個孩子兩個月的撫養費後便停止了對該子女撫養責任的履行。於是,在2008年8月,尹某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向徐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撫養責任。在2014年,尹某再次提起民事訴訟,徐某對尹某所生育子女每月支付撫養費提升至2萬元,並支付到該子女到20週歲。

案例分析:非婚生子女,對方應付撫養費嗎?

經查明,徐某月收入達到了12。4萬元,完全有能力支付這一筆撫養費用,在2014年訴訟結束後。徐某按照每月2萬元的撫養費進行給付。但在2015年9月,徐某的妻子意外得知了徐某撫養非婚生子女小尹的事情,對此事感到不滿後,劉某便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之前的判決書,將撫養費改為2000元每月。

劉某認為,小尹系徐某的非婚生子女,與自己並無任何關係,但對方每個月的撫養費之大超出了正常範圍,是對其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分權的侵犯。但法院在審理後,最終決定維持原有判決,這又是為什麼?非婚生子女,對方應付撫養費嗎?

【案例分析】

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

在《民法典》中規定道,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危害和歧視。而這也就保證了非婚生子女在成長過程中,其生活水平不因父母某一方的缺失而造成的困難,讓其可以健康成長至成年。

案例分析:非婚生子女,對方應付撫養費嗎?

而在本案中,因徐某與尹某雙方透過協議的方式,自願簽訂了《子女撫養及財產處理協議書》,其中也明確寫出徐某要支付撫養費的費用以及年限。這份協議雙方是出於自願原則進行簽訂,在隨後的審理和判決的過程中,雙方對協議無異議,對判決結果無異議,說明徐某對該協議內容是認可的。

而且,經司法鑑定,小尹與徐某之間存在血緣關係,身份上小尹屬於徐某的非婚生子女。因此,在雙方簽訂協議後,小尹由尹某撫養,徐某透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履行自己作為孩子父親的撫養義務。

撫養非婚生子女,是否損害另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的處理權?

在《民法典》中,夫妻在結婚後若無特殊規定,那麼雙方在結婚後的勞動所得、投資經營所得等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其中一方撫養非婚生子女,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撫養費時,勢必會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處理,那麼此時該如何處理?

案例分析:非婚生子女,對方應付撫養費嗎?

夫妻雙方在結婚後,在無特殊約定的前提下,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同等的處理權,但同時,夫妻其中一方也有權對其

個人合法收入

作出處分。但這一處分需要保證不影響現有家庭生活所需,而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撫養費時,在

額度上不可超過其負擔能力

,更不可借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撫養費為由,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揮霍。

若存在為非婚生子女購置房產、向非婚生子女支付大額撫養費等,被認定為存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損害的,配偶是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進行索回。

本案中,劉某在婚後未參加工作,家庭生活的全部支出由徐某承擔,而經法院查明,徐某每月收入在12萬元左右,且在支付了撫養費後,並未對徐某現有家庭的經濟生活造成嚴重影響。表明,在撫養小尹一事中,徐某雖然在撫養費上超過了一般生活標準,但依舊在其經濟能力許可的範圍內,為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條件,徐某的這一行為並不存在過錯。

且徐某的個人收入在判決生效後還有所提升,但撫養費未曾提升,且雙方也協商好了小尹的撫養年限,至小尹20週歲後,徐某便無需向其支付撫養費。也就說明,在家庭支出上,徐某向非婚生子女支付的費用佔比有所下降,不存在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案例分析:非婚生子女,對方應付撫養費嗎?

撫養費的標準應如何確定?

在不撫養孩子的一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撫養費時,應當符合子女當下年齡階段的實際開支需要;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物價消費水平;支付撫養費的一方若有固定收入,撫養費最高不得超過其月收入總數的20%至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的,該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個人月收入總數的一半。

在本案中,徐某的月總收入在12萬元左右,而向非婚生子女支付的撫養費為2萬元每月,佔比低於徐某收入的20%,符合撫養費的支付標準。

【律師結語】

非婚生子女的到來並非是孩子的過錯,作為成年人,既應當對自己的感情負責,也應該對產生的後果負責。在家庭生活中,夫與妻之間應當更為坦誠,在一些事情上,尤其是涉及家庭共同財產的事情上,也應該尊重對方的想法和感情,在承擔自身義務與責任的同時,爭取對方的理解和包容。

(《案例分析:非婚生子女,對方應付撫養費嗎?》中,圖片僅配合敘事;原創文章,未經許可,不得搬運、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