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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出臺最新辦法!見義勇為,獎!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音樂2022-12-07
簡介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具體工作由同級平安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政法委員會、公安、法院、檢察院、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司法行政、審計、退役軍人事務、銀

見義勇為是不是基本義務

近日

贛州市人民政府通過了

《贛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

和保障實施辦法》

今年10月31日起施行

贛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贛州市

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贛市府發〔2022〕1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駐市各單位:

《贛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透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贛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行為,規範和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西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辦法》《贛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根據《江西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辦法》規定,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人員,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抓獲或者協助有關機關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輔(協)警、保安等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事蹟突出影響較大的,可視情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救人行為,可視情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適用本辦法。

本市人員在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具體工作由同級平安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政法委員會、公安、法院、檢察院、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司法行政、審計、退役軍人事務、銀保監等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相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應當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由政法委員會、公安、法院、檢察院、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健康、司法行政、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單位或部門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同級平安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行為的人員及其親屬,可以向行為發生地所在的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薦見義勇為人員。

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情況特殊的可酌情延長。

沒有申請人、舉薦人的,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可以依照職權予以確認。

第七條 向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為人的身份等有關基本情況;

(二)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材料或者公安機關的詢(訊)問材料;

(三)有關單位、人員的見證材料;

(四)行為人受傷、殘疾或者死亡的,應當提交法醫鑑定、司法鑑定機構證明、評殘證明或者死亡證明;

確實無法提供的材料,經辦部門可以依職權調查核實。

第八條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受理見義勇為確認申請或者舉薦後,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對未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或舉薦人對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複核。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復核,並將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舉薦人。

第九條 見義勇為申請確認的日常工作由平安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現場調查工作由公安機關組織開展。

第十條 對擬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除確需保密的外,應當將其事蹟在媒體或網路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七個工作日。對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見義勇為基金會。

第十一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實行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見義勇為人員事蹟突出,在縣(市、區)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授予榮譽,頒發見義勇為先進個人(集體)榮譽證書和給予五千元至二萬元獎金;在全市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頒發見義勇為先進個人(集體)榮譽證書和給予不低於二萬元獎金,因見義勇為致殘的給予不低於五萬元的獎金,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給予不低於十萬元獎金;在全省乃至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由市、縣(市、區)平安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程式上報。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有關媒體應當積極宣傳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蹟,弘揚見義勇為精神。

第十二條 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依法被評定為烈士、屬於因公犧牲或者視同工傷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遺屬,屬於烈士遺屬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屬於未評定為烈士遺屬的,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落實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因戰犧牲民兵、民工撫卹規定給予撫卹。

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卹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向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評定傷殘等級並落實相應待遇。

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不夠評定傷殘等級而又生活困難或者已享受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卹補助待遇仍有特殊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給予幫扶。

第十三條 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死亡的人員,其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由責任人、加害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沒有責任人、加害人或者不能確定責任人、加害人或者責任人、加害人無力承擔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由以下各方承擔:

(一)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

(二)由受益人適當補償;

(三)見義勇為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透過上述方式未能解決的費用,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從見義勇為基金中支付。

醫療機構應當為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建立綠色通道,實行先診療後付費,採取積極措施及時進行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

同級平安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搶救和治療費用,鼓勵醫療機構減免見義勇為人員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

第十四條 無工作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有勞動能力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優先推薦就業;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養困難,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批准,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供養。

第十五條 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完全、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直系親屬或者與其具有撫(扶)養關係的親屬,沒有生活來源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就業;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在享受公租房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保障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優先保障;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願意從事個體經營的,行政審批、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依法落實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因見義勇為死亡、致殘人員的直系親屬或者與其具有撫(扶)養關係的親屬,生活困難的,由見義勇為基金會每年根據情況走訪慰問;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按規定向相關部門申請救助;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適當減免子女學雜費、醫療費用及其他管理和公共服務費用;見義勇為基金會每年給予就學子女助學補助。

第十七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屬因見義勇為致使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

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公安、監察等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見義勇為基金來源包括:

(一)本級人民政府財政撥款;

(二)捐贈收入;

(三)募集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見義勇為基金主要用於:

(一)獎勵見義勇為人員、集體的獎金;

(二)補助見義勇為死亡和傷殘人員的撫慰費用;

(三)其他為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需要支付的費用。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見義勇為基金會,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設立見義勇為基金會。見義勇為基金會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為居民購買見義勇為責任險。

第二十一條 見義勇為基金應當嚴格管理,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捐贈人的監督,每年向社會公佈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榮譽的,由原確認的平安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實後,報請給予獎勵的人民政府撤銷其榮譽,追繳榮譽證書、獎金等,取消相應待遇;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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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贛州出臺最新辦法!見義勇為,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