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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開發票還是付款?

由 李雙慶律師 發表于 音樂2022-12-08
簡介海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案涉網路廣告投放服務合同約定付款前伍飄公司應當開具合法足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交振公司,開票遲延則付款時間順延,但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是交振公司的主要合同義務,而開具發票是伍飄公司的合同附隨義務,二者之間沒有對價關係

不付款先開發票對嗎

先開發票還是付款?

先開票還是先付款

2019年11月,伍飄公司與交振公司簽訂網路廣告投放服務合同,合同約定付款前伍飄公司應當開具合法足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交振公司,開票遲延則付款時間順延。伍飄公司按約履行了投放廣告的義務,但交振公司經多次催告後仍未支付合同款。

伍飄公司將交振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廣告費45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交振公司認可廣告費用45萬元確未支付,但主張伍飄公司應先行開具發票,再行支付廣告款。交振公司沒有違約行為。

海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雖然案涉網路廣告投放服務合同約定付款前伍飄公司應當開具合法足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交振公司,開票遲延則付款時間順延,但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是交振公司的主要合同義務,而開具發票是伍飄公司的合同附隨義務,二者之間沒有對價關係。

伍飄公司已經履行完畢全部廣告投放義務的情況下,交振公司不能以其尚未開具發票為由拒絕支付合同款,法院對其該辯稱事項不予採信,伍飄公司主張交振公司支付合同款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

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因《網路廣告投放服務合同》約定伍飄公司應在交振公司付款前開具發票,但伍飄公司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已將相應發票交付給交振公司,其所稱與交振公司曾溝透過開發票事宜未得到迴應一節亦無有效證據證明,故其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判決交振公司支付廣告費45萬元,駁回伍飄公司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在合同糾紛中,一方提供貨物或服務,一方支付合同款是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但除了這些義務外還有些義務如開具發票、提供產地證明、提供合格證等,這些義務的履行與否往往會對整個合同的完全履行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在有些合同中,當事人經常約定先開票,後付款。而因為特定原因出現無法開具發票,從而導致付款方拖延付款產生糾紛,那麼付款方能否據此拒付合同款項呢?

開具發票是合同附隨義務,附隨義務與支付合同款等主要義務雖有關聯,但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義務,不具有對等關係,即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開具發票的附隨義務,付款方也不能以未開具發票為由拒絕履行支付合同款的義務。而且發票作為收付款憑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不屬於民事法律關係調整範疇。若發生已經付款合同相對方拒不開具發票,當事人應向稅務機關舉報,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或罰款。當然如果一方不履行開具發票義務,造成相對方財產損失產生的,相對方有權予以扣除或者要求賠償。

對於收款方而言,要明確開票預付款的關係,避免將開具發票與完成付款混同,其次如果約定先開具發票,後付款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附隨義務,避免產生糾紛。

對於付款方而言,在對方不按照合同約定開具發票時,可以依法扣除相關損失,或者在對方起訴時訴求相關賠償,但一定要留存證據。僅以未開具發票拒絕付款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李雙慶,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