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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想提前退租卻被告上法庭,怎麼辦?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音樂2022-12-09
簡介法 官 說 法本案中,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期限長達3年,在經營了不到半年,陳某方就因資金鍊等客觀原因,無法繼續經營,並向W投資公司提交了撤鋪申請,欲解除租賃合同,但是W投資公司堅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將陳某的店鋪門加鎖,導致陳某的貨物均積壓在

租的商鋪可以退租嗎

案說民法典

引 言

商鋪經營不善,但是租賃協議還未到期,經營者想要撤鋪卻遭租賃方拒絕,這該如何是好?

基 本 案 情

2020年7月份,陳某在江陰某廣場租賃了一間商鋪用於經營服裝店,並與廣場W投資公司簽訂了一份《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36個月,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並設定了租金標準,每3個月為一個交租週期,陳某應當在每個交租期最後一個月的20日前支付下一週期的租金。合同簽訂後陳某支付了3個月的租金。

商鋪想提前退租卻被告上法庭,怎麼辦?

因經營不善,陳某未在2020年12月20日前繳納下一週期的租金,並於2020年12月29日向W投資公司提出撤鋪申請。W投資公司認為陳某意欲攜貨逃鋪,遂於次日在陳某店鋪員工下班後在該店鋪門上加鎖,導致陳某店內員工無法正常進入,陳某的貨物至今仍在店內無法拿出。之後W投資公司多次表示不同意陳某撤鋪,要求陳某繼續履行合同,並交納租金,陳某不同意。W投資公司於2021年4月16日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租金139351。5元。

裁 判 結 果

經江陰法院調解,雙方自願達成一致調解協議:

一、W投資有限公司與陳某於2020年7月7日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解除,陳某已經繳納的履約保證金92901元W投資有限公司不再退還。

二、陳某一次性補償W投資有限公司損失20000元(已當庭履行)。

三、陳某應於2021年7月24日前將商鋪內的物品搬離,將租賃房屋歸還。商鋪內的裝修由W投資有限公司負責拆除,陳某自願承擔拆鋪費用5000元(已當庭支付)

四、本案糾紛一次性處理完畢,雙方之間再無其他糾葛。

五、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元,由陳某承擔(已當庭履行)。

法 官 說 法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期限長達3年,在經營了不到半年,陳某方就因資金鍊等客觀原因,無法繼續經營,並向W投資公司提交了撤鋪申請,欲解除租賃合同,但是W投資公司堅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將陳某的店鋪門加鎖,導致陳某的貨物均積壓在店內。此時合同陷入僵局,且事實上不能履行。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考慮到原被告的實際情況,向原被告雙方釋明瞭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的規定,在此種情況下陳某可以提出反訴要求解除合同,但仍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W投資公司在未與陳某協商的情況下私自鎖門,也存在過錯,其導致陳某無法及時將貨物退回公司產生損失、無法繼續正常使用租賃物產生的損失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解除租賃合同,化解了合同僵局。

援 引 法 律 條 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第五百九十二條,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原標題:《商鋪想提前退租卻被告上法庭,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