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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一男子與人打鬥,為報復對方不惜割傷自己,終因誣告陷害被判

由 君子法之原 發表于 音樂2022-12-19
簡介本案中,證據能夠證實任某在警察到現場時的傷情是左胳膊受傷,也能夠證實任某此前剛剛和莫某發生過打架,但是尚不能證實任某胳膊上的傷是在打架過程中造成的,更不能鎖定是莫某用某種工具將其割傷的

未滿16歲犯罪會有案底嗎

浙江溫州,59歲的任某開了一家咖啡館。這天,他因為打牌和顧客莫某起了爭執,雙方打鬥過程中,任某的眼睛受傷出血。等到所有人離開後,任某報警稱有人毆打自己。警察到現場後,發現任某一人待在雜亂不堪的現場,胳膊卻在不住地流血。(案件來自:甌海區人民檢察院)

溫州一男子與人打鬥,為報復對方不惜割傷自己,終因誣告陷害被判

經過鑑定,任某的傷情達到了輕傷二級,公安機關以莫某涉嫌故意傷害罪進行刑事立案。在開展偵查的過程中,莫某承認和任某發生過打鬥,但是堅決不認可任某胳膊上的傷是自己造成的。發生過一次打鬥,打鬥之後任某就報警了,那還存在別的可能性嗎?

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後,工作人員對此案產生了疑慮:莫某與任某已經達成了和解,並支付給任某賠償款高達20萬元,但為何仍舊不承認割傷過任某的胳膊呢?案件的證據真的能夠排除合理懷疑嗎?在多次翻看傷情照片時,檢察官發現端倪。

隨後,鑑定中心不僅僅結合照片,還透過對任某人身檢查的情況綜合作出了判斷:任某左胳膊上5條傷疤的形成,很可能是自傷,而不是他傷。為了證實這個猜測,再次取證到莫某的通話記錄、現場物品鑑定、證人證言,又徵詢多名專家後,認定了任某的傷情屬於自傷。

任某知道眼睛受傷輕微,無法達到報復莫某和獲得經濟利益的目的,於是不惜持工具割傷自己左胳膊來誣告陷害莫某。最終任某被以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以案說法:

打架鬥毆中,沒有勝利者,打輸住院、打贏坐牢。任某和莫某打架,受傷的是任某,如果傷情只是輕微傷,莫某會面臨拘留的行政處罰;當然,雙方都有可能被行政處罰;而傷情達到輕傷以上的,就會觸犯《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

任某相信也不是完全不懂法,他能做出自傷5處的舉動,也是為了加重自己的傷情狀況,為後續報復、追究莫某責任做準備。其實,一般情況下,沒有人會自傷,這種事件屬於小機率事件。如果刑事案件證據沒有任何相反指向,任某很有可能得逞。

但是,沒有不透風的牆,鋌而走險是最傻的。畢竟,目前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遵從的是證據裁判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基本標準。證據如果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檢察院是會對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的,法院更是會做出無罪判決。

本案中,證據能夠證實任某在警察到現場時的傷情是左胳膊受傷,也能夠證實任某此前剛剛和莫某發生過打架,但是尚不能證實任某胳膊上的傷是在打架過程中造成的,更不能鎖定是莫某用某種工具將其割傷的。證據鏈中確實了最重要的一環,這也是本案能夠及時澄清的原因。

任某為達到讓莫某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莫某,導致莫某被刑事立案,情節嚴重,觸犯了《刑法》第243條的規定,構成誣告陷害罪,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終莫某被澄清,任某被判1年有期徒刑。

對此,你怎麼看呢?你認為任某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你為了錢還是為了報復?莫某賠償任某的20萬,任某會歸還嗎?不妨留言討論,關注相約更多精彩法律知識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