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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糾紛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要求退還工程款要什麼證據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無論建設單位還是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中均應注意以下證據的蒐集與儲存,並儘可能蒐集完整,以便產生訴訟時作為支援訴請或辯駁的有力依據。那麼建設工程糾紛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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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糾紛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北京惠誠(杭州)律師事務所金琛琛律師解答:
1、證明雙方當事人身份的證據材料。個人的是雙方身份證資料,公司的是雙方工商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或工商查詢資料。
2、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材料。如合同,會議紀要,來往郵件、信函,現場工程簽證單等等一切相關的證據材料。
3、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材料。(1)工程預、決算報告;(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憑證;(3)當事人對工程量、工程質量共同確認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
4、提交其它訴訟相關的證據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資料;(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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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惠誠(杭州)律師事務所金琛琛律師解析: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應當根據招投標檔案、合同等施工前約定,由承包人對工程量清單、簽證、圖紙、會議紀要、往來函件、交付驗收記錄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檔案以及施工後形成的結算報告等進行舉證;發包人有異議或主張存在甩項、減項、工程未完工等情形的,應提供相應簽證、會議記錄、交接記錄等進行證明。
當事人對已付工程款及其他應扣款項有爭議的,應當根據收付款憑證、領款單、取款記錄、領款人授權檔案等證據,結合合同約定,收款人是否是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表見代理情形,以及當事人之間的付款習慣等進行審查,確定款項是否為已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