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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交通事故多名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交強險如何公平賠付?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音樂2023-02-05
簡介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湯某二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等共計98614

交通事故賠付是怎麼賠

裁判要旨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名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數額。由於交強險的分項限額不能突破,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計算某個被侵權人從交強險限額中應獲得的賠償數額時,就應該按照不同的損失專案在各自的分項限額範圍內分別計算,而不是按照某個被侵權人的總損失來計算。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0日5時40分許,陶某某駕駛魯RXX號小型轎車沿金鄉縣XX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某處時,與被告段某某駕駛的魯HXX小型轎車相撞,致魯HXX小型轎車乘車人吳某某、丁某某、李某某、湯某一、湯某二受傷,護欄及兩車受損。經交警大隊認定陶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段某某承擔次要責任。陶某某駕駛的魯RXX號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一處投有交強險和100萬元商業三者險。段某某駕駛的魯HXX號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二投有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保額1萬/座*4座。本案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的保險期間內。

丁某某於事故發生之日到醫院住院治療13天,主要診斷為雙側多發肋骨骨折,其他診斷:雙側胸腔積液、創傷性溼肺、縱隔積氣、腹部外傷、骨盆多發骨折、腰部外傷、骶骨骨折、右大腿外傷;於2021年6月2日到醫院住院治療26天,主要診斷為骨盆骨折,其他診斷:肋骨骨折、胸腔積液,兩次住院共支付醫療費用25390。51元。李某某於事故發生之日到醫院住院治療5天,主要診斷為頭部外傷,其他診斷:左髖外傷,支付醫療費用1400。79元。2021年6月17日,醫院出具住(出)院證明,建議:出院後休息兩週。湯某一於事故發生之日到醫院住院治療5天,主要診斷為胸部外傷,其他診斷:頭部外傷、左大腿外傷,支付醫療費用1159。55元。湯某二於事故發生之日到醫院住院治療12天,主要診斷為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其他診斷:右側肋骨骨折、雙側胸腔積液、創傷性溼肺、頭部外傷、腹部外傷、骨盆骨折、髖臼骨折、骶骨骨折,支付醫療費用11087。44元。

經鑑定,丁某某外傷致肋骨12根以上骨折構成九級傷殘;骨盆多發骨折畸形癒合構成十級傷殘。丁某某支付鑑定費1300元。湯某二外傷致肋骨骨折6根以上,構成十級傷殘。湯某二支付鑑定費1300元。

裁判結果

判決如下:

一、被告保險公司一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丁某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等共計215249。42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共計2853。17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湯某一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計1837。94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湯某二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等共計98614。61元。

二、被告保險公司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丁某某10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某530。05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湯某一356。46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湯某二10000元。

三、被告段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丁某某24887。87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湯某二5892。12元。

四、駁回原告丁某某、李某某、湯某一、湯某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遇到類似案件,我們需要記住幾個公式:死亡傷殘費用賠款=死亡傷殘費用核定承擔金額;醫療費用賠款=醫療費用核定承擔金額;財產損失賠款=財產損失核定承擔金額。各分項核定損失承擔金額超過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各分項損失賠款等於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每個人應該獲得的交強險賠償額時,需要將其醫療費用和財產損失的賠償額分開計算。

本案中,陶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段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對四原告合理合法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以賠償。綜合考慮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認定由陶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由段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因陶某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一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段某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二投有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故四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保險公司一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項下承擔18000元,按比例支付丁某某11930。4元(18000元×66。28%),李某某734。4元(18000元×4。08%),湯某一574。2元(18000元×3。19%),湯某二4761元(18000元×26。45%)。同理,對於死亡傷殘項下承擔的180000元,由保險公司一按比例支付丁某某121914元(180000元×67。73%),李某某882元(180000元×0。49%),湯某一432元(180000元×0。24%),湯某二56772元(180000元×31。54%)。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由保險公司一在商業三者險部分按陶某某在事故中所應承擔的責任比例賠償丁某某81405。02元(116292。89元×70%),賠償李某某1236。77元(1766。82元×70%),賠償湯某一831。74元(1188。2元×70%),賠償湯某二37081。61元(52973。73元×70%);由保險公司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限額內按段某某在事故中所應承擔的30%責任比例賠償丁某某10000元,賠償李某某530。05元,賠償湯某一356。46元,賠償湯某二10000元。仍不足部分,由段某某賠償丁某某24887。87元(116292。89元×30%-10000元),賠償湯某二5892。12元(52973。12元×30%-10000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承辦法官:申芳芳

案例編寫:湯 勇

編輯:王軍升

稽核:李慶菊

終審:周正天

【來源: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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