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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2012年,福建一樁荒唐的倫理案

由 張俊傑律師 發表于 寵物2023-01-11
簡介當時四人已經嘗試過過很多次,所以越來越放肆,在這次的活動中,沒控制好力度,一個不小心就弄傷了李花,只是他們沒注意到,林凱也忘了叮囑李花不要將此事說出去,所以才被王紅髮現

燕子屬於國家幾級保護動物

2020年3月22日,韓國曝出一駭人聽聞的聚眾YL案:N號房案件,有人透過社交平臺建立了多個秘密聊天房間,將被威脅的女性(包括未成年人)作為XN,並在房間內共享非法拍攝的性影片和照片的案件。本以為,這樣“高科技”的犯罪只會出現在城市裡,卻沒想到早在2012年福建安溪某農村,就出現了這樣的惡劣事件。

案例回顧:2012年,福建一樁荒唐的倫理案

被人欺負的女兒

2011年10月25日,福建安溪的農婦王紅聽見19歲的女兒李花房內傳來女兒的哭聲,她以為女兒又被小孩欺負了,就推開房門進去安慰她。女兒看見她卻支支吾吾,想說些什麼卻又不好意思的樣子。王紅感覺不對勁,連忙輕聲詢問,然後女兒哭著和她說自己被欺負了,下體很疼。

她心中產生了不好的預感,問清楚詳細情況後,確定了女兒是被XQ。王紅聽到這裡心都碎了,她趕緊強裝鎮定安慰好女兒,趕緊報警。想到自己平時整天干活,疏於對女兒的照看,導致女兒現在被人QJ,她十分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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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介入調查後發現並不是QJ,因為經過調查顯示,李花對於此行為是自願的。司法鑑定也表明,李花只是智力低下,但具有性自衛能力,因此QJ不成立,王紅對此傷心不已。

但是,因此事涉及多人,最後被定性為聚眾YL。警方立即逮捕林凱等四人,審問後得知,林凱是此次事件的組織者,他先將麻章等三人和李花約來,幾人一同前往麻章家閒置的二樓臥室聚集一處,實施犯罪。

缺乏法律意識的少年

原來,林凱自從初中畢業後,就一直輟學在家,不肯外出務工,也不願意繼續讀書,他的父母管不住他,就放任他去了。輟學後的林凱每天

待在家

裡玩手機,後來在網上接觸到了黃色影片,年輕的他對此毫無抵抗力,經常趁著家中無人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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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他已經不滿足於隔著手機螢幕觀看,他想現場看看。於是將主意打到了李花身上,李花智力低下,整天遊走在村莊的各個角落,還經常跟著8、9歲的小孩子一起玩耍。關鍵是她容貌秀麗,身材也不錯,是個很好的目標。

他開始有意的接近李花,經常主動跟李花聊天,還給她吃糖,帶著她到處去玩。李花因為智力低下,一直被同齡人排擠,沒人願意主動跟她玩。無聊的她就只能天天跟著一群8歲小孩玩耍,但還是經常被人辱罵。

眼下見有人願意主動跟自己玩,她雖然開心,但是害怕林凱跟那群同齡人一樣也會欺負她,就一直保持防備。後來她發現林凱對自己沒有惡意,還經常給自己送好吃的,不出一個月,她就放下防備,和林凱交起了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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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男主角”

林凱就取得了李花的信任後,就找到與他一樣,同樣輟學在家的麻章等人。幾人年齡相仿,又都無心學習,很快就玩到了一起。2011年10月的一天,幾人外出喝酒時,林凱趁機提出預謀已久的犯罪計劃。還說自己已經找好了目標人選,是村裡痴傻的李花,讓麻章等人放心上。

麻章等人雖然不務正業,但也從來沒幹過這種事,所以對此表示擔心。這時,黃明提出,既然他喜歡,為什麼不自己上。林凱忙說幾人不是好兄弟嗎,好東西要大家一起分享啊,而且比起親自上陣,他更喜歡旁觀,麻章等人知道他確實有這癖好,就開始猶豫了。

林凱見此,急忙說道,他已經跟李花打好關係,李花現在很聽他的,他讓李花保密,李花就一定會聽她的。而且只要幾人不把此事說出去,一定不會被人發現。幾人這才放心,同意參與此次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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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謀落地

2011年7月19日,林凱找到李花稱要帶她去玩,隨後幾人把她帶到張帥家閒置的二樓臥室,林凱哄騙李花脫下衣服。李花對於性知識一無所知,以為是什麼新遊戲,乖乖照做了。然後林凱就站在一旁看著幾人實施犯罪。

事後,林凱對此非常滿意。因此,他又接連組織了幾次,而麻章等人初嘗禁果,也是非常樂意參與,幾人的秘密行動就這樣持續到了10月24號。

當時四人已經嘗試過過很多次,所以越來越放肆,在這次的活動中,沒控制好力度,一個不小心就弄傷了李花,只是他們沒注意到,林凱也忘了叮囑李花不要將此事說出去,所以才被王紅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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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結尾

事後王紅報警,林凱出於害怕,在2012年11月5日主動投案自首,刑事拘留後取保候審。2013年3月30日,經過警方和司法機關的持續努力,最終以聚眾YL罪逮捕林凱。聚眾YL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YL活動的行為。聚眾,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從事YL活動。YL行為除了指自然XJ以外,還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XY的行為。

考慮到林凱有自首情節,依法進行從輕處理,安溪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林凱一年監禁,林凱對此並未上訴。本該有美好未來的的少年,因為一念之差,把自己的人生都毀了,實在可惜!

(《案例回顧:2012年,福建一樁荒唐的倫理案》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情節稍作潤色;圖片皆(部分)為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