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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物業最主要收入居然不是物業費
場地使用費屬於什麼費用
“逢年過節物業給業主發禮物,每年還會給業主發放現金”這種事情你相信嗎?
其實在蘇州、武漢、廣州等多個城市很多小區已經發生過這種案例了
在煙臺也有類似的例子,今年年初,福山區萬科假日風景小區釋出了關於公共收益發放的通知,經業委會討論決定啟用小區2021年底剩餘公共收益於2022年2月27日至2022年3月11日向全體業主進行發放,每戶人民幣70元整,以上收入來自小區公共部位的廣告、場地使用及小區內臨時停車費等。
不少網友紛紛表示,“羨慕,真不錯”,“別人家的小區”。雖然錢不多,但也讓業主心裡暖洋洋的。
那麼為什麼物業會給業主發錢?
其實,物業給業主發的錢,原本就是屬於業主自己的。
什麼是公共收益?
小區的公共收益,主要指利用小區公共部分進行經營獲得的收益,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小區成為商家的“廣告陣地”,公共收益也日漸多元化。大概有以下8類:
1
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比如小區電梯廣告收益、停車位收益等。
2
小區公共區域的停車位收益。
3
小區公共區域內租賃的攤位收益。
4
利用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收益。如小區有游泳池、網球場、羽毛球場等活動場地,是屬於小區的公共配套,在小區業主使用時,會繳納一定的費用,那麼這筆錢也應該是屬於公共收益。
5
部分通訊運營管理費,如在一些寬頻、通訊公司進駐小區時,如果繳納了費用,這筆費用也屬於公共益。
6
因損壞小區的公共設施進行的賠償。
7
自制售水機運營費用,現在小區有一些自制售水機,如果在這些售水機進駐時,也繳納了管理費,那麼費用應該屬於公共收益。
8
物業管理用房的收益,如物管公司有一間或者幾間沒有用,把剩下的租出去,那麼租金就應該算作公共收益。
公共收益都去哪了?
該歸誰所有?
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也曾對《民法典》物權編進行詳細解答:
第一,在開發商、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將小區內車位、車庫出租給業主之外的第三人獲利,或者利用走廊、樓梯、過道、電梯間設定廣告位,或是利用外牆及樓頂設定廣告牆及廣告塔獲取利益的,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作為原告起訴開發商、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主張歸還收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第二,共有部分在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物業管理期間所產生的收益,應屬全體業主所有。
第三,物業服務公司不得主張以共有部分收益抵銷部分業主欠付的物業管理費。
這麼看來,前面所提到的物業能給業主發錢也就不難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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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為什麼大多數小區的業主沒有收到過這筆費用?物業小區的經營性收入到底都花到哪裡去了呢?
根據去年新修訂的《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共有部分收益的分配,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五十九條規定:
物業服務人應當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透過懇談會等方式及時瞭解業主對物業服務的需求,化解物業服務糾紛,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投訴渠道、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因此,公區收益如何使用,應由業主大會決定。如果業主大會不做決定,則全部補充到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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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小區道路的翻新,綠化的維護,配套裝置的保養等日常的保修、更新等等大都是從這部分收入中支取的。
而且房齡越大,需要保養更新的地方就越多,用掉的資金也會越多。
業主如何獲取公共收益?
如果有非常好的物業或者業委會,能將公區收益透明,將每筆錢的用途等公示給業主,將小區管理的非常好。
但現實是,大部分小區的業主可能根本沒有聽說過小區的公共收益,更沒收到過這筆錢。
那麼,作為業主怎樣才能取得公共收益呢?
1
業主應該依法建立業主委員會,其成員應該具有一定代表性和一定的履職能力;
2
業委會要求物業對小區的公共區域經營收益財務公開透明。目前,部分小區對業主承擔的公共支出有公示,但對公共區域經營收益財務支出狀況缺乏透明度;
3
業委會和物業公司應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重新擬定小區公共收益的分配方案,分清各自權利義務,並嚴格履行合同規定;
4
物業擅自使用收益資金和車位場地使用費的,業主或業委會可向當地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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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建議大家在選房子時,除了位置、價格、戶型等重要因素外,一定要重點考察該樓盤、該小區的物業服務怎麼樣,還應積極成立業主委員會,保障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