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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三男子偷渡緬甸“淘金”偷越國境罪領刑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寵物2023-01-18
簡介被告人李某某在緬甸有熟人,便介紹被告人趙某、車某採取偷渡的方式前往緬甸考察中藥材市場,打算賺取藥材差價,三人多次偷渡至緬甸的行為已構成偷越國境罪

偷渡出境緬甸怎麼處理

被告人李某某在緬甸有熟人,便介紹被告人趙某、車某採取偷渡的方式前往緬甸考察中藥材市場,打算賺取藥材差價,三人多次偷渡至緬甸的行為已構成偷越國境罪。近日,亳州市譙城區法院宣判了該案,法院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至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不等刑罰。

經審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告人趙某結識,期間李某某告訴趙某其在緬甸有熟人,兩人商量偷渡前往緬甸,趙某通知被告人車某一同前往。李某某事先聯絡其緬甸朋友邢某某確定了費用及路線。2019年5月23日,李某某駕車在亳州市萬達廣場接到趙某和車某後,三人駕車前往鄭州市新鄭機場,並於5月24日飛至西雙版納,在西雙版納機場李某某聯絡邢某某的司機來接機後,三人轉乘多種交通工具偷渡到緬甸境內,當晚三人趕到緬甸小勐拉住在邢某某安排的酒店,第二天李某某自己偷渡回國。趙某在緬甸停留7、8天后偷渡回國,車某停留幾天後偷渡回國。

另查明,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辦理護照以及相關簽證下,先後三次以偷渡方式前往緬甸,每次在緬甸滯留三、四天後偷渡返回國內。

2019年7月,被告人趙某在未辦理護照以及相關簽證下,以偷渡方式前往緬甸,在緬甸滯留十餘天后偷渡返回國內。

2019年8月,被告人車某在未辦理護照以及相關簽證下,以偷渡方式前往緬甸,在緬甸滯留五天左右後偷渡返回國內。

被告人趙某於2021年11月25日到亳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大隊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車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均可以認定為自首。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趙某、車某非法偷越國(邊)境,其行為均構成偷越國(邊)境罪,應予懲處。被告人趙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李某某、車某接到傳喚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歸案後三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趙某在庭前均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車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的家人主動代三被告人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譙城法院鄭文慧)

原標題:《【以案釋法】三男子偷渡緬甸“淘金” 偷越國境罪領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