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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遲延履行致合同解除,合理期限如何確定

由 小孩兒的引導 發表于 攝影2021-08-15
簡介曾先生曾先生:《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三項為“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催告是什麼意思

一方遲延履行致合同解除,合理期限如何確定劉律師:我與肖某簽訂了一項技術開發合同,由其投入資金,我負責研發。按約定他必須於3月1日之前投入10萬元資金,但一直到5月底,還有7萬元資金沒有到位。6月1日,我發出催告信,要求他儘快把剩餘資金打入賬戶,否則我將單方面解除合同。他說要我再等等。眼看又是10月底了,我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嗎?曾先生曾先生:《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三項為“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肖某7萬元資金一直沒有到位,已經構成了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應承擔違約責任。至於肖某仍未履行義務是否已超出“經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則需具體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30日內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當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該期限超過30日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履行期限為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合理期限。由於你在催告信中只是要求肖某儘快投入資金,並沒附履行期限,因此該合理期限應為“經催告後30日內”。你於6月1日發出催告信,到現在已經遠遠超出了30日的合理期限,而肖某仍然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你可以單方面通知他解除合同,你還可以要求其賠償你因此受到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