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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駕車撞人後藏匿被害人 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被處刑罰

由 天眼新聞 發表于 攝影2022-12-03
簡介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在發生將被害人郭某撞傷的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郭某移至現場路邊的邊溝內掩藏後從現場逃離,致使郭某在10餘小時後才被發現,並造成郭某重傷一級和一級傷殘的嚴重後果,

駕車故意傷害罪如何

近日,納雍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被告人張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在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的醫療費等各項費用人民幣1517167。84元,同時,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29日19時許,張某某酒後駕車從納雍縣珙桐大道行駛至珙桐大道六納線路口至蟠龍路口路段1公里加300米(小地名:小公底路段)處時,將路上行人郭某撞傷。張某某下車檢視後,為了逃避公安機關打擊,將郭某移至現場旁邊的公路邊溝內掩藏後逃離了現場。次日6時40分許,張某甲晨練時發現躺在邊溝內的郭某後報警。郭某受傷後,先後在納雍縣人民醫院、貴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和貴陽市第二人民醫院檢查和住院治療,現仍處於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經貴州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郭某因外傷致顱腦損傷遺留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屬重傷一級和一級傷殘,同時屬完全護理依賴程度,其後續醫療費用合計約需人民幣6。50萬元至7。50萬元。經貴州通鑑司法鑑定所鑑定,郭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後10餘小時未得到及時救治與其重傷一級、一級傷殘的評定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經納雍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郭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在發生將被害人郭某撞傷的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郭某移至現場路邊的邊溝內掩藏後從現場逃離,致使郭某在10餘小時後才被發現,並造成郭某重傷一級和一級傷殘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遂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如上判決。

編輯 顧野靈編審 李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