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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取走拍攝素材行為是否構成解除合同的表示?

由 汐溟版權律師 發表于 攝影2023-01-17
簡介而且,取走素材時,丙並未通知乙因為乙的違約行為而解除合同,即雖然指出乙存在違約行為,但丙並未作出解除通知

拍照片的合同有效嗎

【原創】文/汐溟

影視作品委託製作關係中,製作方應根據拍攝素材製作成片。在成片未完成前,如被取走拍攝素材,則製作方無法完成成片製作。如果是第三方取走所有拍攝素材,致使製作方無法繼續製作,取走拍攝素材的行為是否含有解除合同的表示?是否有解除通知的意思?

第三方取走拍攝素材行為是否構成解除合同的表示?

丙委託甲製作廣告片,甲將該項工作轉委託給乙,約定製作期限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簽約後乙即開始拍攝工作。當年7月21日,甲的委託方丙從乙處取走了所拍攝的全部素材,稱取走素材的原因主要為:2021年7月23日就要交第一整合片,但是導演到2021年7月21日還沒有關於後期剪輯的規劃,故先取走素材進行轉碼及剪輯;攝製組不專業,沒有按照指令碼拍攝,很多鏡頭漏拍;導演工作極不負責,拍攝中離開現場。2021年7月底至8月底,丙重走拍攝路線進行補拍。2021年8月初,丙開始向其客戶交付成片。從成片的內容看,其中51。6%的部分使用了乙拍攝的素材。

第三方取走拍攝素材行為是否構成解除合同的表示?

甲稱丙拿走素材即意味著其解除了與乙的委託關係,即甲乙之間的合同應在2021年7月21日解除,乙則稱合同在當時並未解除。那麼,甲乙合同是否在2021年7月21日解除?又或者丙取走所有拍攝素材是否含有甲與乙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產生解除的效力?

一審法院支援甲的主張,認為具有解除的效力,主要理由在於:乙拍攝的素材與指令碼的要求及後來的成片內容相比,存在較為明顯的不足,可以明確預見在2021年7月23日其無法交付合格的成片。丙在最遲交付期限前兩天取走素材,進行補拍及後期製作屬於自力救濟。

第三方取走拍攝素材行為是否構成解除合同的表示?

二審法院支援乙的主張,否定丙取走素材行為具有解除的效力。理由主要在於:丙取走素材時,甲、丙均未提出系因乙履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甲欲與乙解除合同關係,由甲自行繼續製作影片。反之,後續三方還在繼續溝通後期製作問題。故不能認為上述行為視為甲提出瞭解除合同,以及出於對乙違約行為實施自力救濟的目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雖然解除的通知不限於書面形式,當事人可以以任何形式作出,但向相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這一核心要素必須存在。通知中應有解除或終止的明確表示,或者具有前述表示的其他意思,使相對方能夠得出發出通知的當事人具有明確的終止合同關係,不再受合同關係拘束的意思。實踐中,當事人可以以行為作出解除的表示,例如簽約的主播違反獨家合作約定,不再直播而是直接跳槽到其他平臺直播等。本文所討論的案例中,爭議點在於取走素材的行為是否含有解約的通知表示?

第三方取走拍攝素材行為是否構成解除合同的表示?

嚴格來講,首先,在取走素材時,合同當事人甲以及案外人丙都未明確表達解約的意思,即除了取走行為之外,並未作出書面或言語上解約的表示。從乙的立場看,丙取走其素材的行為無法使其得出合同已經解除的結論,其也無法判斷自己是否仍要履行繼續履行合同。

其次,有違約行為與合同解除之間無必然關係,解除權是形成權,是終結合同關係的權利,對當事人有重要影響,基於該重要性,當事人一般都慎重行使,一般的違約行為當事人無權行使解除權,即便有根本違約行為發生,當事人是否行使解除權也由其自己選擇決定。該案中,乙確實存在違約行為,而且違約行為也較為嚴重,但是,該事實主要是在丙取走全部素材後才可確定,在丙取走素材時雖然有此認知但並不充分。而且,取走素材時,丙並未通知乙因為乙的違約行為而解除合同,即雖然指出乙存在違約行為,但丙並未作出解除通知。退一步講,即便丙作出解除通知,因其並非合同當事人,是否產生解除的效力也不確定。作為甲的“甲方”,丙可以就具體工作事宜提出意見或要求,對拍攝質量提出修改意見,但解除合同的通知應超出其許可權範圍,丙作出的解除通知無效,應獲得甲的追認後才有效。

第三方取走拍攝素材行為是否構成解除合同的表示?

再次,在取走素材時,丙也未明確表示其取走素材的目的,雖然通過後續行為看,其目的是補拍和後期製作,但作為合同當事人的乙對此並不知情。

第四,自力救濟不等於解除合同,即便一方違約,另一方自力救濟,但救濟不等於要求對方徹底退出合同,某些部分可以自己完成,有些則可能仍需要對方。

最後,如果取走素材的行為是解除的表示,但後期仍就後期製作與乙協商,仍要求乙繼續履行合同,顯然與前期解除表示不符。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2019)京73民終2509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