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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關於推動建築業納統納稅制度改革的建議回覆

由 稅乎網稅務知識分享 發表于 攝影2023-01-24
簡介財政部對關於推動建築業納統納稅制度改革的建議回覆財預函〔2022〕6號王玉志代表:您提出的關於推動建築業納統納稅制度改革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一、關於調整建築業企業所得稅納稅分享比例2012年,為保證企業所得稅法順利實施,妥善處理地區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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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關於推動建築業納統納稅制度改革的建議回覆

財預函〔2022〕6號

王玉志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推動建築業納統納稅制度改革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調整建築業企業所得稅納稅分享比例

2012年,為保證企業所得稅法順利實施,妥善處理地區間利益分配關係,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人民銀行制定出臺《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12〕40號,以下簡稱《辦法》),對總分機構當期應納稅額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總機構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間進行分配。《辦法》關於總分機構所在地的收入分享比例,是在綜合考慮財政體制、地區間財力格局、相關地區為企業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成本等因素基礎上,經測算並徵求各地區意見後確定的。上述分享比例既考慮了總機構所在地為企業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成本,也充分考慮了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利益訴求,有利於協調地區間收入分配關係,促進地區間財政收入的相對穩定和平衡。如單獨提高建築業企業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所得稅分享比例,將加劇地方政府要求跨地區施工企業在當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情況,影響企業的自主經營決策,不利於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財政部:對關於推動建築業納統納稅制度改革的建議回覆

二、關於提高異地工程專案增值稅預繳比例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建築服務的納稅地點由原勞務發生地改為機構所在地,為了兼顧勞務發生地和機構所在地利益,穩定既有收入格局,對建築業異地施工專案實行“先預繳再匯繳”的做法,即先在建築服務發生地按照2%(一般計稅專案)或3%(簡易計稅專案)預徵率預繳,再向機構所在地彙總申報納稅。需要說明的是,預繳率是基於保持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平衡地方財力,在綜合測算建築業稅負水平基礎上確定的。下一步,財政部將認真研究代表建議,在今後工作中統籌考慮。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援,歡迎再提寶貴意見。

注:聯絡資訊略

釋出日期: 2023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