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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洩漏租戶開燈致爆炸,路過的鄰居重度燒傷,責任怎麼劃

由 三湘都市報 發表于 攝影2023-01-24
簡介二審法院認為,杜女士主張其對於盧先生使用煤氣裝置不知情,但作為房屋出租方及管理者,其應當盡到安全管理及警示提醒義務,在盧先生租住涉案房屋並使用煤氣裝置6年時間內,杜女士未能及時發現該安全隱患的存在,亦屬於一種管理過失

煤氣洩露開燈會怎樣

三湘都市報12月16日訊(記者 楊昱 實習生 熊瑛)傍晚回家,盧先生沒察覺租屋有煤氣洩露,當他開燈瞬間,整個屋子火光噴射,不僅傷了自家人,還把路過的鄰居給燒傷了。由於各方賠償一直沒有談攏,鄰居一氣之下,將租戶連同屋主一同告上了法庭。今日,記者從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不光租戶要擔責,就連屋主也不能倖免。

租屋被引燃,路過的鄰居遭了殃

6年前,長沙杜女士在雨花區某社群有一套約11平方米的安置房配套小間,為了方便出租,她將該房設定了一扇窗戶和一張門,並隔出了洗手間。來長沙務工的盧先生得知該房要出租,便與杜女士簽訂了租房合同。

盧先生與妻子居住在該租屋內,為方便生活,在裡面還添置了煤氣灶和煤氣罐用於做飯。承租的6年時間,屋主杜女士並沒有制止該行為,也正是這樣的“放鬆”導致了安全事故。

2020年5月17日19時許,盧先生與妻子從外面回來,並未察覺屋內有煤氣洩漏。當他開燈瞬間,煤氣爆燃,大火將盧先生夫妻倆以及他們的外孫,還有當時路過門口的鄰居封某燒傷。

事故發生後,封某被送往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救治並住院治療71天,共計花去醫療費用256485。43萬餘元。在治療過程中,封某還收到了各方的愛心捐助,包括一筆1。4萬元的善款、上海天使寶貝公益基金支付的5萬元救助款、以及盧先生支付的1萬元。

後因各方就損失賠償問題沒有談妥,封某遂於7月13日將盧先生夫婦、杜女士起訴至一審法院,索賠204500元。

法院:屋主未盡管理義務,需擔責20%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盧先生系涉訴房屋的承租人和實際居住使用人,應對房屋及房內設施承擔合理使用和安全注意義務。本案中,盧先生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且過錯與封某受傷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故盧先生應承擔主要侵權責任。杜女士作為該房屋的所有人及出租人,應提供符合相關規定並具有安全性的房屋,在收取涉訴房屋租金的同時負有相應的管理義務,對涉訴房屋存在的安全隱患應履行合理注意及提醒義務,故杜女士對事故產生的損失承擔次要責任。

綜合考慮本案各方的過錯情形,一審法院認定盧先生對封某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杜女士承擔20%的賠償責任。法院認可封某主張的醫療費為256485。43元,由此作出一審判決,判盧先生賠償封某醫療費195188元(除去已支付的1萬元),杜女士賠償封某醫療費51297元。

對於一審判決,杜女士表示不服,認為自己與此事無關,遂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杜女士主張其對於盧先生使用煤氣裝置不知情,但作為房屋出租方及管理者,其應當盡到安全管理及警示提醒義務,在盧先生租住涉案房屋並使用煤氣裝置6年時間內,杜女士未能及時發現該安全隱患的存在,亦屬於一種管理過失。且依據日常生活邏輯,涉案租賃房屋僅為11平方米的單間,杜女士在收取租金或進行管理時,理應知曉涉案房屋內煤氣裝置的存在。

由此,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提醒:冬季用氣,注意開窗、留人

冬季是用氣高峰期,需防止洩露問題發生,特別要養成使用燃氣好習慣,要做到不關門窗,不離人,保持廚房通風良好。

在使用燃氣熱水器時,一定要保持室內空氣流通,避免室內氧氣不足,造成人員傷害。燃氣用完後,務必要關閉燃氣灶具閥門和灶具前端的控制閥門,以防燃氣洩漏。

燃氣灶具、壁掛爐、熱水器要由合法專業人員安裝,在通風環境下使用。定期要對燃氣管道介面用肥皂水查漏,灶具波紋管兩端務必用卡子緊固。燃氣裝置四周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品,避免產生第二火源。

在用氣過程中,如連續三次打不著火,應停頓一會兒,確定燃氣消散後再重新打火。因為燃具雖然未點著火,但燃氣已多次釋放,遇到明火極易燃爆。

[責編:陳香雲]

[來源:三湘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