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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茸片沒有檢疫證明 商家被判10倍賠償

由 周旭亮律師 發表于 明星2021-07-06
簡介收到鹿茸片後,馬先生髮現,該網店銷售的梅花鹿鹿茸沒有取得野生動物標識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他認為這違反了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賣家退還貨款並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金

經營鹿茸需要辦什麼證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注重起養生,保健食品的市場規模也不斷擴大,但網路上銷售的保健食品良莠不齊。前段時間曝光的以糖水冒充燕窩的事件引起了廣泛關注,除此之外保健食品還存在著檢疫不合格等現象。陝西某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網路保健食品購物合同糾紛,判決賣家退還貨款並支付10倍賠償金。

2020年5月28日,馬先生在逛購物網站時發現,有一家網店售賣一款名叫“鹿茸片全蠟片”的食品。據商家描述,“鹿茸片全蠟片”源自吉林長春鹿茸整枝切,有補氣益血的功效。馬先生很感興趣,便進一步和賣家溝通,賣家稱梅花鹿是“自家養殖,不是野生”,“自家鹿場直銷,安全有效”。溝通後,馬先生購買了四盒該產品,共花費了2000元。

鹿茸片沒有檢疫證明 商家被判10倍賠償

收到鹿茸片後,馬先生髮現,該網店銷售的梅花鹿鹿茸沒有取得野生動物標識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他認為這違反了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賣家退還貨款並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金。賣家認為馬先生是在“訛人”,拒絕支付賠償金,於是馬先生將該網店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梅花鹿是《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列明的動物,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製品必須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取得專用標識,再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本案中,案涉商品為鹿茸片,符合食品的特徵,網店作為經營者對其銷售的鹿茸片未能提供專用標識及檢疫證明,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應認定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鹿茸片沒有檢疫證明 商家被判10倍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十七條規定:“消費者與化妝品、保健品等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推薦者、檢驗機構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故馬先生請求被告退還貨款並支付貨款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予以支援。最終,法院判決網店向馬先生退還貨款2000元並支付貨款10倍的賠償金2萬元,合計2。2萬元。

律師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出售本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保健食品市場“水很深”,消費者在購買此類商品時一定要注意甄別,對於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與商家宣傳不符的要及時退貨退款,並主張相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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