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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聯合財險臨沂中支因虛列費52.35萬元,副總魏霞被罰4萬元

由 遇見山東 發表于 明星2022-11-30
簡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臨沂銀保監分局就當事人對中華聯合財險臨沂中支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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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網山東9月8日電(記者 王博)近日,臨沂銀保監分局對中華聯合財險臨沂中支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實,中華聯合財險臨沂中支透過編制虛假資料,虛列費用套取資金共計52。35萬元,造成財務憑證及報表、報告等材料虛假。當事人魏霞時任中華聯合財險臨沂中支副總經理,對中華聯合財險臨沂中支虛列費用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決定對魏霞警告並罰款4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臨沂銀保監分局就當事人對中華聯合財險臨沂中支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時任中華聯合財險臨沂中支副總經理,對中華聯合財險臨沂中支虛列費用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中華聯合財險臨沂中支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影印件,魏霞身份證影印件、任職、職責分工檔案影印件,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費用報銷憑證及賬戶交易明細,相關整改報告及內部問責檔案,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虛列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臨沂銀保監分局決定對魏霞警告並罰款4萬元。

編輯:蔣梁

稽核: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