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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售危險燃油 ,構成非法經營罪獲刑三年二個月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明星2022-12-03
簡介法院經審理查明經審理查明,2013年以來,被告人李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向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陵城區、武城縣等地多家飯店非法出售含有甲醇的燃油,贈送並安裝爐灶、盛放燃油的桶、支架等物品,非法

私賣甲醇犯法嗎

甲醇燃油等危險物品不可隨意買賣,需經國家相關部門許可才能經營,最近,德城區人民法院就依法審結了一起非法經營案件,被告人李某未經許可私自出售危險燃油,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

自2013年以來,被告人李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向多家飯店非法出售含有甲醇的燃油,非法經營數額72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3年以來,被告人李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在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向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陵城區、武城縣等地多家飯店非法出售含有甲醇的燃油,贈送並安裝爐灶、盛放燃油的桶、支架等物品,非法經營數額72萬餘元。

私售危險燃油 ,構成非法經營罪獲刑三年二個月

庭審中,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系坦白,且認罪認罰。

德城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擾亂市場秩序,長時間經營危險化學品含甲醇的燃油,且數量大,範圍廣,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並且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非法經營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小編呼籲廣大經營者,

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

合法與誠信經營才是王道!

為服務大局、保障民生、實現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德城區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和審判職能作用,為打造更加公平、公開、規範、有序的法治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