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明星首頁明星
音樂抄襲如何證明
音樂拋去什麼和什麼的抄襲都不算抄襲
今年8月,美國流行歌手Kety Perry的大熱單曲《Dark Horse》被指控抄襲歌手Flame的歌曲《Joyful Noise》一案,歷時五年,法院最終判定“水果姐”抄襲成立,她在失去這首歌版權的同時,還面臨兩百多萬美元的鉅額罰款。
抄襲:指竊取或修改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或者部分完全照抄他人作品或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形式或內容的行為。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同時也是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較難認定的行為。
在音樂行業中,按照
行業慣例
,每首歌裡有8小節(也有說法是6小節)相同即可視為抄襲。但所謂的“8小節相同即為抄襲”
並不能作為法律標準。
事實上,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還是《國際版權法》或《尼泊爾公約》中都
沒有“X小節以下相同不算抄襲”的規定
。也曾有過4小節相似(非相同)即被判抄襲的例子。
HIFIVE作為一家音樂版權內容公司,
可為音樂人提供版權保護服務
。除了能對音樂人的完整作品提供版權保護外,就算你只是一小段影片、一句歌詞、一小段旋律,也都可以申請版權保護
但要從
法律層面
界定音樂侵權就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
證明作品的所有權
作者擁有音樂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因此,被侵權的作者一般需要提交發表在公開出版物上且印有作者姓名的樂譜。如果是非作者的著作權所有人,需要同時出示著作權轉讓、許可或者委託代理協議。如果被訴侵權方要在這一點上進行反駁,就需要“相反證明”,例如發表時間更早或是以其它署名發表的該作品樂譜。
二、
證明另一方存在接觸的事實或可能
存在接觸是認定抄襲的前提。被指控侵權的人有機會或者有可能獲知權利人作品,比如透過廣播、公開表演等途徑;也可能權利人的作品尚未公開,但是透過某些方式得以接觸到作品。在網際網路如此發達的今天,接觸的合理性也在不斷被擴大,任何釋出在網際網路上的音樂作品都有可能構成接觸的條件。
三、
證明兩部作品“雷同”,即“實質性相似”
要證明兩個作品間存在抄襲,最重要也是最難證明的一點就是要舉證他們之間存在“實質性相似”。在訴訟中,法院會委託音樂界專業人士進行鑑定,並出具鑑定說明作為判決依據。通常專家會綜合詞曲結構、旋律走向、節奏安排、音樂氣質及聽感來判斷歌曲的實質性相似。HIFIVE擁有
全網最高精度的音訊鑑權技術
,透過主動降噪、自建私有云搭建叢集搜尋引擎解決快速識別問題,達到毫秒級查詢響應。
5分鐘影片秒級以內輸出結果,準確率達到99.99%,
為作者維權提供有力依據。
在資訊時代,抄襲的成本大大降低,甚至有人說“音符就那麼幾個,唱來唱去又如何”這樣荒謬的話。抄襲的行為必須受到遏制,否則這種以投機取巧的形式獲得暴利的情況持續下去必將傷害到那些努力做原創的音樂人,不利於音樂行業的發展,最後將動搖音樂行業的根本——生產創作能力。
參考資料:
【1】涉嫌“抄襲”音樂作品的侵權認定——陳晨,《法學前沿》2012年第012版
【2】《著作權法》——王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