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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籃球意外受傷,球友該賠償嗎?
簡介法院審理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籃球運動作為一種力量、速度及身體對抗性較強的體育專案,身體碰撞在所難免,高某無法證明鄭某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行為,且雙方均陳述是在搶奪球權的過程中相撞致高某受傷,在籃球運動中爭奪球權是極其常見的行為,鄭某的搶奪球
打籃球受傷屬於意外嗎
德化法院 德化法院 收錄於合集#普法小課堂 26 個 #原創漫畫 13 個
一場激烈的對抗後……
意外發生了……
經診斷……
鬧上法庭……
打籃球受傷
球友該賠償嗎???
案件詳情
2021年9月,高某與鄭某相約在籃球場打球。雙方在搶奪球權的過程中鄭某的頭部撞向了高某的鼻骨,高某在受傷後立即前往醫院,共住院3天,經診斷為鼻骨骨折,高某因此次受傷共支出醫療費 8390元。
雙方關於賠償問題未協商一致,故訴至當地法院。
法
院
審
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籃球運動作為一種力量、速度及身體對抗性較強的體育專案,身體碰撞在所難免,高某無法證明鄭某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行為,且雙方均陳述是在搶奪球權的過程中相撞致高某受傷,在籃球運動中爭奪球權是極其常見的行為,鄭某的搶奪球權的行為並沒有違反籃球的規則。
高某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對籃球運動中的風險有具體認知,故高某系自甘風險行為,對於高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採納。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籃球、足球等運動本身具有一定的損害風險,大家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充分判斷和認識自身參與文體活動的風險係數,結合自身身體狀況量力參與,並注意採取安全措施,降低損害風險發生的機率。
另外,活動組織方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完善參與者安全保障和意外受傷處理機制,充分保障好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甘風險】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原標題:《打籃球意外受傷,球友該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