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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了的老人和老了的壞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由 人生無趣327 發表于 明星2023-02-04
簡介真心希望這個老人的家屬看到小編我的文字,也瞭解一下《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中的第一條: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人員資訊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資訊,適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及其他

網上造謠違法嗎

今年6月25日,下午四點多,上海浦東某小區的陳先生跟隨搬家隊伍剛入住新小區,停放在小區樓下規劃的電動車摩托車停車區內的價值6萬的新摩托車(型號為KTM-rc390)就被一無事生非的老人無緣無故地推倒在地。

壞了的老人和老了的壞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最終在物價部門和司法鑑定中心共同合作之下,司法鑑定評估的價格為9000餘元。隨即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偵查。

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實施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損害結果,從而構成的犯罪。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由此可見嫌疑人造成的9000餘元他人財物的損失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中“情節嚴重”的情節,追究刑事責任無疑!

這起事件中嫌疑人雖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但絕非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最讓人生氣的是警方一直在聯絡該嫌疑人的監護人,但是對方一直不肯露面,甚至對於警方電話告知後也置若罔聞。陳先生透露:“老人有一個兒子,但是我一直都沒有聯絡上他,我沒有收到任何道歉,或者有人來和我協商處理事情,對方的態度就是不願意管。”

從報道中可以看出該老人並不是偶犯,而是屢屢隨意破壞他人財物,因為自己年紀大,又有病,所以她及她的監護人都一直肆無忌憚,好像法律的利劍劃不破他一家人的厚臉皮!

壞了的老人和老了的壞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但是在此我要給該嫌疑人的監護人好心提醒一下,如果你執迷不悟,認為你家老人是限制刑事責任人就認為法律拿她沒辦法,你就大錯特錯了!或許因為他的身體或精神原因最終不會被判處實刑,不會真的去坐牢,但是你要知道緩刑也是刑吧!同樣是犯罪記錄!

你可以不管老人,你也不管你孩子的前途嗎?說到這裡我突然感覺故意犯罪記錄影響三代人的政審這個政策竟然是如此的聖明!否則那些犯了罪明明有賠償能力卻拒絕賠償又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得到法律的實質性懲戒的人豈不是真成了犯罪零成本了?

壞了的老人和老了的壞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真心希望這個老人的家屬看到小編我的文字,也瞭解一下《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中的第一條: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人員資訊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資訊,適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防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有助於保障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利,幫助其順利迴歸社會。

為了保證錄用考核工作順利進行,當兵、報考軍校、警校和公務員、事業編等工作的招聘或者報考的招錄機關會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直系親屬有犯罪前科的政審不予透過。

壞了的老人和老了的壞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現在案件尚未到法院判決階段,尚在檢察院公訴階段,在此再次奉勸該監護人此時出面,積極配合警方、檢方工作,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儘量達成諒解協議,本人老人就是限制刑事責任人,如果能取得諒解書,爭取檢方不予起訴還是很有希望的!但是如果一意孤行,擺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醜惡嘴臉,最終受傷的可能是將來自己孩子的政治前途!到那時候就悔之晚矣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