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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在20多年前就已經有了

由 琅琊法聲 發表于 旅遊2021-09-03
簡介”但外貿部的這部規章,在2004年被後來的商務部的2004年第13號令給廢止了,新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已於2004年9月23日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第十一次部長辦公會修訂透過,並自2004年十一月一日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黨內通報批評屬於什麼處分

2000年由原外經貿部頒佈實施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屬招標機構責任,當次招標無效並給予

通報批評

,視情節暫停或 取消其招標資格”。

“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在20多年前就已經有了

2002年對外經濟貿易部發布了《關於給予山東博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通報批評的通報》,並附上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中明確

“給予山東博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

並告知當事人“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在知道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知道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在20多年前就已經有了

“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在20多年前就已經有了

但外貿部的這部規章,在2004年被後來的商務部的2004年第13號令給廢止了,新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已於2004年9月23日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第十一次部長辦公會修訂透過,並自2004年十一月一日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新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不知處於什麼原因刪除了“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種類的表述。

事實上,2000年由原外經貿部頒佈實施《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的時候,《行政處罰法》已經於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透過,並於1996年10月1日實施了。所以外經貿部的《辦法》出臺在後,《行政處罰法》出臺在前,在當時的《行政處罰法》沒有將“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種類的時候,外經貿部是出於一種什麼考慮將“通報批評”作為一種行政處罰手段。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否受了外國法規的影響,則有極大的可能,畢竟是涉及的是機電產品

國際

招標投標。

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商務部的領導下做夢也想不到,2004年他們在修訂部門規章時去掉的作為行政處罰種類的“通報批評”在2021年又回來了,而且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2021年對《行政處罰法》修訂時專門加上去的。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