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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講解:買車前寫誰的名字重要嗎?

由 內蒙古有律 發表于 旅遊2023-02-02
簡介離婚時,一方主張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養老賬戶中個人實際繳納的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夫妻買車寫誰的名字利弊

婚前買房時,也需要提出相關要求。對於女方來說,這也是一種保障。那麼,婚前買車寫誰的名字重要嗎?為了幫助你更好

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買車前寫誰的名字重要嗎?

這涉及到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的區分。如果是一方購買,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應該是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的財產、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婚前財產一般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哪些車險是一定要買的?

車險分為強制保險和商業車險。交強險是強制保險,必須購買。商業車險有幾種基本險和刮擦險,如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盜搶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還有幾種附加險,如自燃險、涉水險、無免賠額險。對於車主來說,除了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和車損險是非常重要的。事故發生後車輛的損失以及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失賠償,這兩種保險都可以保障。

三、民法典對婚前買車有哪些規定?

一方婚前買的車,屬於一方婚前財產。根據《民法典》第1083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前買車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結婚後,汽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仍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除非有車一方自願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雙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以一方父母名義購買已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房屋的投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養老保險領取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用於繳納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養老賬戶中個人實際繳納的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當事人以登記離婚或者達成人民法院離婚為條件達成財產分割協議的,雙方未達成離婚協議,且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根據實際情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並未進行實際分割。另一方在起訴離婚時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夫妻訂立借款協議,將共同財產借給一方用於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的,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辦理離婚。

夫妻雙方都有過錯,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離婚後,一方以仍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的,人民法院經審查,應當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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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講解:買車前寫誰的名字重要嗎?

張越律師,內蒙古有律法務諮詢有限責任公司特邀律師。遼寧大學法律碩士,律所創始合夥人,訴訟業務部負責人,從事律師工作多年,承辦過各類民事、刑事案件,法律實務經驗非常豐富,法律理論基礎紮實。

曾任內蒙古經濟生活頻道《生活早知道》《新聞天天看》特邀律師、華東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階研修班成員、中國人民大學律師成員、行政爭議化解與法治政府建設論壇成員、風險防控與經濟發展論壇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