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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代扣亂象背後的維權官司:持卡人陷舉證困境

由 支付曝光臺 發表于 綜藝2021-06-10
簡介李亞分析,此類案件敗訴的原因主要是:一、在代扣糾紛中,扣款糾紛會涉及到商戶、支付機構和銀行,誰來承擔責任,不易明確

特約中意還款惡意扣款怎麼解決

第三方支付代扣亂象背後的維權官司:持卡人陷舉證困境

【支付曝光臺訊】

第三方支付機構代付業務領域出現的亂象及伴生的犯罪,近日引發關注。

剖析相關刑案,發現犯罪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扣款通道”,非法扣走受害人銀行卡內錢款,法院判決的類似刑案至少已有10起。對於莫名被扣款的銀行卡持有者來說,實實在在的結果是:財產遭受損失。

梳理多起支付領域相關民事案件裁判文書發現,在代扣糾紛中,有銀行卡持有人起訴銀行,部分訴求獲得了支援;有的起訴第三方支付機構,則因無法舉證等原因,容易敗訴;而起訴“商戶”時,有時會因對方已涉刑事案件,追贓挽損更為不確定。

在不少判例中,法院指出,商業銀行在客戶賬戶與第三方支付機構業務關聯中應盡到稽核義務。在事先或首筆交易時,應取得客戶授權,且應明確扣款使用範圍及交易驗證方式。不少判例顯示,持卡人及銀行均未能提供經雙方確認簽署的授權協議。

專業人士指出,此類糾紛中,被扣款的銀行卡持有人往往只有被扣款後的銀行資訊,能提供給法院的證據十分有限,這也是導致此類訴訟維權乏力,甚至投訴無門的原因。

告商戶:或找不到人,或已涉刑案

3月1日,一名趙姓消費者在聚投訴平臺稱,2019年12月18日,其銀行卡內49996元的存款被寶付支付、通聯支付全部扣款走。“本人沒有簽約任何網路契約,銀行卡也在身上,存款就被無辜被扣了!”

3月13日,寶付支付在投訴平臺對此回覆:“其扣款商戶為中泰安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對方已與我司終止合作,未聯絡上商戶。如有業務情況請聯絡商戶核實,如該商戶無法為您妥善處理,建議走司法程式。”

也就是說,該投訴人的錢,是中泰安公司透過第三方支付機構寶付的代扣業務,把錢扣走的。在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亞律師看來,在代扣業務中,付款人、付款人開戶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商戶,四方的法律關係是清楚的。

“開戶行、支付機構是一種委託合作的法律關係,支付機構與公司商戶之間是一種支付服務的法律關係。支付機構需要稽核商戶資格,確保獲得扣款授權,保證發起交易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銀行需要根據支付機構的交易資料辦理相應的收付款。商戶需要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檔案,遵守支付合約的相關約定。” 李亞說。

那麼,原本應當環環相扣的四方關係,在實踐中出現違規甚至犯罪漏洞時,消費者應當如何主張權利?李亞認為,“涉及到一般的違規行為應向商戶主張責任,涉及到犯罪行為應向公安機關報案。”

然而,梳理多起判例發現,實踐中,持卡人很難對惡意扣款的商戶透過民事起訴維權。

多名被APP惡意扣款的投訴人表示,因為涉案金額僅為幾百元,達不到刑事立案的標準,當地公安不予立案,但他們也不會為此去民事起訴。

有被大額扣款的受害人表示,他們遇到的“商戶”要麼找不到人,要麼早已人去樓空或者捲款潛逃,要維權,找不到“冤家”;對已涉嫌集資詐騙等經濟犯罪被立案的商戶,維權者需等待刑事案件終結,而實際情況中,此類刑事案件追贓挽損的情況不容樂觀。

實際上,處在刑民交叉領域的代扣糾紛,一些情況下,受害者民事起訴會早於刑事訴訟。如,2019年湖南武岡法院的一起判例中,原告戴某因一起委託理財糾紛,將管某、陸某以及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訊付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國付寶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聯通支付有限公司4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列為被告,法院於2019年9月9日立案,當月17日,原告因“當事人已被公安機關涉嫌詐騙立案偵查”,而提出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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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支付機構:陷舉證困境

個人銀行賬戶被莫名扣款,作為中間角色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有哪些責任?

澎湃新聞在法信APP檢索第三方支付機構所涉服務合同糾紛判例發現,北京市三中院曾形成案例要旨:第三方支付企業對於網路使用者資訊及資金安全應當承擔嚴格、審慎的注意義務,其未盡注意義務,造成使用者資金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鍵要看是支付機構否有相應的代扣協議或授權,以及支付機構對商戶稽核是否落實到位,否則持卡人的損失可以向支付機構索賠。”李亞介紹。

然而,梳理多起持卡人起訴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民事案件發現,這類官司並不好打。

如,在北京中院審理的劉某訴中金支付財產損害賠償案中,劉某稱自己150萬元被中金支付劃入金鹿公司,但他既未與金鹿公司簽訂相關合同,亦未授權中金支付代扣。中金公司則強調其曾獲得金鹿公司的扣款授權,且無義務對劉某與金鹿公司合同進行實質性審查。

法院認為,金鹿公司已涉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且無法聯絡,法院無法審查劉某與金鹿公司相關理財協議及授權扣款合同的真實性,亦無法確定劉某損失,遂駁回劉某起訴。

一些持卡人在遭受損失後向監管部門投訴,並使第三方支付機構受到行政處罰。然而,在此種情況下提起侵權訴訟仍難獲支援。

如深圳中院2019年3月審理的陶某訴智付支付侵權責任糾紛案中,陶某透過智付支付向境外某外匯平臺支付了51萬餘元,後發現被“欺騙”致虧損。陶某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和央行深圳市中心分別投訴,隨後智付公司因違規辦理跨境支付業務受到行政處罰,還被認定存在未嚴格落實商戶實名制、未持續識別特約商戶身份、為非法平臺提供支付結算服務、未對商戶進行盡職檢查、違規為商戶提供T+0服務、違規設定商戶結算賬戶等行為。

陶某稱自己並未授權智付支付代扣,且根據智付公司存在的違規等,由此認定智付支付存在過錯,請求法院判令其賠償損失。

但法院認為,陶某在投資過程中的虧損與支付過程沒有關係,且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智付支付存在侵權行為;監管機構對於智付支付所作處罰,只能證明其違反了相關行政管理規定,不能作為認定有民事侵權行為及造成損失的依據,駁回了陶某的起訴。

李亞分析,此類案件敗訴的原因主要是:一、在代扣糾紛中,扣款糾紛會涉及到商戶、支付機構和銀行,誰來承擔責任,不易明確;二、由於法律關係交叉,持卡人的損失是因商戶違規違法扣款造成的,還是支付機構未盡到適當性義務造成的,不易確定;三、扣款糾紛消費者往往只有一條被扣款的銀行資訊,具體交易的發起、商戶的資訊、錢款的去向等證據,對持卡人來說很難取證。

告銀行:有的獲部分支援

多份判例顯示,一些持卡人疑似被“盜扣”之後,狀告開卡銀行,部分訴求獲得法院支援。

如在河南鄭州的一起判例中,原告劉某稱其兩張信用卡被莫名以“消費”名義分三筆轉走近2萬元;被告工商銀行鄭州黃河支行認為,劉某資金為寶付和易寶支付兩家第三方支付機構轉移,髮卡行無法參與整個交易過程,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但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辦理並開通了信用卡,其與被告之間形成了有效的信用卡合同關係。被告作為經營存、貸款等業務的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證客戶資金安全的義務,同時,被告在為原告提供網上手機銀行服務的情況下,有義務也有條件為原告提供更加安全的交易裝置和技術保障,並對可能發生的網路支付風險加強識別和防控。法院最終判決,銀行對消費者的損失承擔60%的責任。

實際上,據法信APP,早在2015年上海浦東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網際網路支付盜刷”案,併成為民事典型案例。

原告稱其銀行卡2萬多元餘額,透過第三方支付機構付匯天下代扣的方式,被分24筆盜刷,遂起訴開戶銀行。其中,被告首次向原告發送實時動態消費密碼簡訊時,未告知此簡訊系用於開通網上支付功能。

法院認為,在信用卡網上支付功能開透過程中,髮卡行未能將“憑密開通”的流程詳盡告知持卡人,不能證明雙方就網際網路支付的開通已達成合意,因追求網路交易效率而忽視了對網路交易安全的保護,應當對持卡人的盜刷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結合全案,法院判定被告銀行承擔對原告損失20%的責任。

而在廣東中山法院2016年審理的,彭某訴中國建設銀行中山支行賠償1萬餘元被盜資金案中,法院對於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代收業務中的定位,進行了詳細論述。法官坦言,“線上交易盜刷事實的認定一直是審判實踐中的一個難題。從現有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盜刷案例來看,持卡人能夠向法院提供證明盜刷事實的證據十分有限。”但該案最終以銀行未將資金變動情況及時告知持卡人為由,判決銀行承擔損失50%的責任。

法信app資料顯示,該案形成的裁判要旨是:在銀行卡繫結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情形下發生的資金盜刷案件中,髮卡行如果存在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未履行合同附隨義務的情形,應承擔損害責任。

在不少代扣糾紛判決銀行擔責的判例中,法院引用2014年4月3日,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其中規定:客戶銀行賬戶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首次建立業務關聯時,應經雙重認證,即客戶在透過第三方支付機構認證同時,還需透過商業銀行的客戶身份鑑別。

此外,央行擬出臺的新規《人民銀行關於規範代收業務的通知》中,也再次強調了作為付款人開戶機構的銀行和支付機構的義務:在“首筆”代收業務時應當取得付款人的明確授權,與在交易過程中對授權事項的“逐筆”驗證。業內人士認為,這將大大降低消費者在代扣業務中的資金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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