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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影的客觀性審查

由 八卦微娛記 發表于 綜藝2021-08-24
簡介《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工作規定》第13條規定:涉及犯罪的時間、地點、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況、主觀心態等案件關鍵事實的,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應當與訊問錄音錄影資料記錄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訊問時間規定不超過多少小時?

作者:黃豔,浙江靖霖(廣州)律師事務所

訊問筆錄是經過偵查人員主觀認識過濾和重新表述後的產物。實踐中,大部分偵查人員能夠做到筆錄“忠實於原話”,但是,也有一部分筆錄,存在斷章取義,未能全面、客觀記錄嫌疑人原話、原意的情況。無論是警察還是犯罪嫌疑人,應當為筆錄客觀真實性負責,儘量避免說的是A,記錄卻為B。

如何避免“所言非所記”?如何發現訊問筆錄與錄音錄影不一致?辯護人如何查閱訊問錄音錄影?本文不涉及刑訊逼供情形下審查同步錄音錄影證明取證合法性的問題,僅探討在訊問筆錄客觀性存疑的情況下,對訊問筆錄與錄音錄影的審查與判斷。

一、應讓犯罪嫌疑人如何供述和辯解

做筆錄,看似是“偵查人員問,嫌疑人答,偵查人員記錄”,但實際上並非“有聞必錄”那麼簡單。筆錄的記錄者無論記得多快,也不可能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絲毫不差地記錄下來,而往往需要對其意思進行歸納,並以偵查人員的語言表達習慣和方式把它表述出來。在訊問過程中,常常會遇到嫌疑人口頭表達能力有限,回答問題語無倫次,答非所問。如果“有聞必錄”,將使筆錄雜亂無章,內容混亂,讓人費解。即使一些嫌疑人接受過良好教育,口才絕佳,也不一定知道應當如何接受訊問,如何供述和辯解。

嫌疑人在供述和辯解時,應讓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讓其語速適中。語速過快,記錄者記不下來,說了也白說;

二是讓其聽清楚問題再回答;

三是應讓其注意觀察偵查人員的打字速度。如果嫌疑人說了一堆,但偵查人員沒有記錄,或者嫌疑人半天沒說話,偵查人員卻一直在打字製作筆錄,這都有問題;

四是讓其不要跳躍式表達,不要東扯西拉式陳述;

五是讓其不要使用一些模稜兩可的詞語表達關鍵事實;

六是讓其不要使用猜測性語言描述關鍵事實;

七是讓其做無罪辯解時,描述事實宜細不宜粗;

八是當偵查人員口頭總結、概括嫌疑人供述、辯解時,讓嫌疑人在聽明白偵查人員概括的原意後,再予以確認;

九是允許嫌疑人可以據理力爭,但不要與偵查人員發生激烈衝突。

二、應如何核對筆錄

《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工作規定》第十三條 :在製作訊問筆錄時,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進行概括。因此,筆錄會受記錄人素質、執法理念及公正度等的影響,或偏重於記錄有罪、罪重的供述,或忽視無罪、罪輕的辯解,或對原意加以新增、減損,導致筆錄內容與原意不盡相符。

在核對筆錄時,筆錄內容有些是犯罪嫌疑人親口說的,有些是經過偵查人員教育、提示後“順竿子”說的,有是偵查人員概括後形成的意思。核對筆錄的核心,是注意筆錄的內容是否“符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根據這點,偵查人員做完筆錄也還要自己核對一遍,以免圖一時之快,而到檢察環節、法院環節出現重大分歧的情況,還是要做到實事求是的。

三、修改筆錄應注意事項

訊問筆錄雖然是偵查人員執筆書寫、製作,但是筆錄的修改主體是嫌疑人。在有錄音錄影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認為筆錄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未能客觀反映自己的原話、原意,應當在鏡頭下說出筆錄記載哪裡有遺漏,哪裡有差錯,然後請求偵查人員進行修改,也可以自行補充、修改。如果修改篇幅較大,可以要求自行書寫。偵查人員也要防止嫌疑人擅自、“悄悄”修改筆錄,有些偵查人員製作完筆錄之後,就仍給嫌疑人慢慢看,自己去抽根菸,有些手寫的筆錄,哪裡被偷偷做了塗改都不知道。

另外,未參與訊問,未直接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的人員不宜對筆錄進行干預、指點,提出修改意見。也嚴禁偵查人員擅自事後修改筆錄,這可能涉及到偽造證據。尤其是手寫的筆錄,如果事後偵查人員在有些斷句後空白處,繼續加一些話,那是看不出來的。因此,筆錄儘量要求做電腦列印筆錄。四川省公、檢、法《關於規範刑事證據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第22條規定:詢(訊)問筆錄應當準確、完整地反映被詢 (訊)問人的原話、原意。

嚴禁未經被詢(訊)問人同意擅自修改。

四、偵查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修改筆錄

如果筆錄記載內容與錄音錄影一致,偵查人員做到了“忠實於原話”,但犯罪嫌疑人在核對筆錄時,以發現自己記憶不準確甚至有誤為由,要求對原筆錄作較大幅度修改,偵查人員如果以嫌疑人前面所供屬實,現在修改筆錄是想翻供為由拒絕為嫌疑人修改筆錄,是不可以的。不管犯罪嫌疑人之前怎麼說,一切還得以最後筆錄簽署時意見為準,如果筆錄簽署時意見跟之前講的不同,那也就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改變了之前的意思,以簽署時意思為準。當然,作為偵查人員也可以追問這個改變的原因,也可以將這個改變的過程和原因記錄進去。

根據江蘇省公、檢、法《常見毒品犯罪案件證據收集及審查指引》第20條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審查下列內容:

訊問筆錄是否準確、完整地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話、原意和整個訊問過程。

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不認罪到認罪的整個過程,是否人為新增、曲解犯罪嫌疑人的言語;是否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認罪而不製作筆錄。

由此可見,在一份筆錄中,嫌疑人可以同時做有罪供述和無罪辯解。至於嫌疑人是因為記憶偏差導致的合理修正,還是基於畏罪心理而無理翻供,應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五、無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時,檢察、法院還應稽核筆錄簽署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一方的過失等情況

答:《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88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為訊問筆錄沒有錯誤的,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並捺指印,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同時簽名或者蓋章,並捺指印,註明日期。

訊問筆錄雖經犯罪嫌疑人簽字畫押,但不一定真正認可。實踐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對筆錄的重要性和法律意義認識不清,不細看就簽字,這跟犯罪嫌疑人的性格有關,有些犯罪嫌疑人覺得細看筆錄像“女人”一樣,一點都不爺們,非常好面子;有的因較長時間被訊問,精疲力盡而不願認真核對;有的筆錄被加進了一些有罪、罪重的內容而減損了某些無罪、罪輕的內容,犯罪嫌疑人核對後也知道與其原意不符,但為了表示自己態度好和爭取從寬處理,而不予提出、不作改正,或雖然提出異議但由於訊問人或記錄人“做工作”而未能堅持修改等等。

為了確保訊問筆錄內容的客觀真實,《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第50條規定:法庭應當結合訊問錄音錄影對訊問筆錄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訊問錄音錄影存在實質性差異的,以訊問錄音錄影為準。訊問筆錄雖經嫌疑人簽字確認,但其客觀性仍然需要進一步審查。

六、訊問錄音錄影與筆錄不一致的情形有哪些?

1。訊問筆錄形式要件不一致

(1)錄影中的訊問人員與筆錄記載的訊問人員不一致;

(2)錄影中的訊問地點與筆錄記載不一致;

(3)錄影中的訊問時間與筆錄記載不一致;

2。程式事實不一致

訊問錄音錄影中顯示首次訊問前偵查人員未告知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但訊問筆錄記載嫌疑人已閱看《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3。案件事實不一致

(1)嫌疑人有辯解,但筆錄未記錄;

(2)嫌疑人未供述,但筆錄有記載供述內容;

(3)嫌疑人供述A,但筆錄記載B。

實踐中,有些筆錄內容和錄音錄影存在重大差異,如果嫌疑人和律師都未提出異議,檢察官和法官也不可能去檢視錄音錄影。但如果提出了這方面的意見,檢察官和法官去檢視發現重大差異,該怎麼辦?《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工作規定》第13條規定:涉及犯罪的時間、地點、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況、主觀心態等案件關鍵事實的,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應當與訊問錄音錄影資料記錄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如果筆錄和錄音錄影在上述關鍵事實上存在差異,就屬於“實質性差異”。

七、訊問筆錄與訊問錄音錄影存在實質性差異時,以哪個為準

這裡的“以哪個為準”,是指訊問錄音錄影與筆錄所記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中意思不一致的部分,哪一個應作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而不是指司法機關應當採信哪一個供述和辯解。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規定: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訊問錄音錄影存在實質性差異的,以訊問錄音錄影為準。《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規定: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內容,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訊問錄音錄影是否存在實質性差異,存在實質性差異的,以訊問錄音錄影為準。

案號:(2017)豫1702刑初382號

裁判理由:經查,毛見生原在偵查階段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和公訴機關提交的偵查階段的訊問錄音錄影在內容上不一致,根據法律規定,筆錄應與同步錄音錄影保持一致,本案中偵查人員的訊問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影不符,且存在實質性差異,對原筆錄記載的內容不予採信,故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予以採納。

八、訊問錄音錄影不完整,對訊問筆錄的效力有無影響

答:《刑事訴訟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錄音或錄影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但是,實踐中存在應當同步錄音錄影,但偵查機關未錄音錄影或僅對部分訊問活動進行錄音錄影。

從證據的本身效力看,訊問筆錄並不會因為沒有錄音錄影佐證必然喪失效力或成為非法證據,也不能以沒有錄音錄影來認為訊問筆錄屬於非法證據。

九、哪些案件訊問應當有同步錄音錄影

十、辯護人如何申請檢視訊問錄音錄影

答: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因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要求檢視錄音錄影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但如果辯護人以查閱案卷材料為由,申請檢視錄音錄影的,檢察機關往往會以錄音錄影並非案卷材料為由拒絕。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辯護人要求查閱、複製訊問錄音、錄影如何處理的答覆》中提到,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不是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屬於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辯護人未經許可,無權查閱、複製。

在審判階段,如果檢察機關將訊問錄音錄影作為證據材料移送至法院,辯護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檢視訊問錄音錄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關於辯護律師能否複製偵查機關訊問錄影問題的批覆》中明確,偵查機關對被告人的訊問錄音錄影已經作為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不屬於依法不能公開的材料,在辯護律師提出要求複製有關錄音錄影的情況下,應當准許。

十一、辯護人如何審查同步錄音錄影

1。看訊問錄音錄影是否完整,是否有缺失,錄影缺失部分對應的筆錄內容是否為案件的關鍵事實;

2。將訊問錄音錄影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語言轉換成文字時,應忠實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話、原意;

3。根據轉換的錄音錄影文字稿,與訊問筆錄進行比對,形成比對稿,對於二者存在實質性差異之處應著重標記,以便司法人員判斷訊問筆錄與訊問錄音錄影是否存在實質性差異。

十二、訊問錄音錄影屬於法定證據種類中的何種證據

案件起訴後,如果檢察院將訊問錄音錄影隨案移送,一般來說它就是證據材料,應當允許辯護人查閱、複製。但訊問錄音錄影的證據種類,不能一概而論,而應根據其內容和司法證明作用具體分析。

1。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當訊問錄音錄影以其記載的犯罪嫌疑人口供來證明其犯罪的有無和輕重時,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2。屬於證人證言

當訊問錄音錄影以其記載的犯罪嫌疑人的同案犯或其他人犯罪事實的內容來證明同案犯或其他人的犯罪事實時,屬於證人證言;

3。屬於視聽資料

當訊問錄音錄影以其記載的偵查人員訊問過程來證明訊問活動是否合法時,屬於視聽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