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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去吃飯到底開不開發票?
一塊錢可以要發票嗎
昨晚兩個朋友一道出去吃飯,飯後結賬顯示金額233元,朋友討價還價,請求老闆少一點,老闆很大方:可以呀,你就給230元就行。朋友一轉念態度堅決的說:算了,我不要你少這3元錢,我要發票!個人的!老闆很會看事,也不多言就打出了發票。
事後我問朋友,為什麼不直接要優惠。朋友告訴我說老闆只少幾元錢,還不如不少,這幾塊錢對於我們沒什麼,但是對於老闆就會少交一些稅了,可能就不是幾塊錢這麼點了。“而且監督一個店偷稅漏稅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朋友一臉正義的補充說明。
“那假如他以各種理由不給發票怎麼辦?”我又問。
“直接投訴啊”,朋友說:“但是也要看門店大小,如果是小本生意的,你找他要發票說發票完了,即使投訴也沒法管,因為他本來都小本生意,沒什麼利潤的;如果是中大型門店遇到不給發票或發票用完了的話,你一定要一張老闆簽字的收據,告訴他有發票的時候再過來取或直接寄給你,一般他們迫於無奈都會履行,因為一旦被投訴,對他們的損失絕不止這點”。
朋友說完就點開手機,不容我再問就指著手機大聲的開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
責令改正
,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
發票專用章
的……”
朋友不帶停頓的一口氣把重點唸完,然後再深吸一口氣“get到了嗎?”
我佩服的點點頭“在什麼地方舉報啊?”
“偷稅漏稅舉報電話是12366,現在有個中央開設的舉報網站,我給你查查”朋友又拿起她萬能的手機“
http://www。ccdi。gov。cn/special/bgtzt/ 這個是舉報網站,網上舉報影響力更大。再給你拓展一小點,針對偷稅行為,我國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條為“逃稅罪”,已經再無“偷稅罪”這條罪名了。”
朋友的一番教導有理有據,讓我這個除了在醫院上班就是宅在家的女人,在開不開發票的認識上提高了好幾個層次。平時偶爾也會向賣東西或飯店的老闆討要一點點優惠,但關鍵是嘴笨,根本討要不到什麼優惠,還有就是有時候金額小就忽略了。這下經過朋友的這一席深度普及,提醒我再出來吃飯或買東西啥的,都應記得向老闆討要發票。主動提供發票是良心商家的應有行為,討要發票是身為一個公民的應盡的監督職責。
兄弟姐妹們,你們get到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