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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坑被告,原告與律所合謀做了這件事……

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綜藝2023-01-03
簡介處理結果該律所及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故意隱瞞律師費收取的真實情況,將超額的律師費用轉嫁給被告方負擔,試圖透過司法裁判謀取不正當利益,該行為嚴重妨礙司法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

走司法原告被告怎麼收費的

本文轉自:光明網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某律所律師代理某資訊科技公司在崇川法院起訴的買賣合同案件,在起訴狀、代理合同、庭審中,代理律師及原告公司均陳述實際支付律師費18000元,並提供了律師費發票及兩筆分別為10000元、8000元銀行流水予以佐證,最終民事調解書中明確由被告承擔律師費18000元。

還有“案中案”?

為坑被告,原告與律所合謀做了這件事……

誰知今年3月,崇川法院又受理了一起法律服務合同糾紛,該律所向法院起訴要求該資訊科技公司支付剩餘律師費8000元。

明明有全額支付律師費的銀行流水,為何還會有律師費糾紛?

承辦法官經過審理發現,在之前的調解案件中,律所與資訊科技公司雙方並沒有就律師費完全達成合意,資訊科技公司僅同意向律所先行支付10000元律師費。剩餘8000元在律所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轉賬後,公司再向律所支付,以此製造虛假的銀行流水來掩蓋律師費實際收取的情況,並將超額的律師費用轉嫁給原案被告負擔。

處理結果

該律所及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故意隱瞞律師費收取的真實情況,將超額的律師費用轉嫁給被告方負擔,試圖透過司法裁判謀取不正當利益,該行為嚴重妨礙司法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尤其是律師明知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本應懂法守法,卻故意製造虛假銀行流水,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亦違反了《律師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崇川法院判決駁回了律所的訴訟請求,並作出司法處罰決定,對該律所罰款8萬元,對該公司罰款5萬元。

司法處罰作出後,兩被處罰人均向南通中院申請複議。近日,南通中院駁回了複議申請,維持了原決定。

法官提醒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誠信是個人及企業生存發展的基石。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挑戰法律底線,無視司法權威。近年來,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作虛假陳述的現象多發頻發且屢禁不止,不僅嚴重侵害其他訴訟當事人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破壞社會誠信體系,也擾亂了正常司法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必須依法予以嚴懲。崇川法院將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導向作用,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範民事訴訟秩序,助力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律師法》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南通崇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