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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就醫死亡近親屬能否主張醫療損害賠償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綜藝2023-01-05
簡介因此,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患者死亡的,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權向醫院主張賠償,也可以原告身份起訴醫院主張賠償

醫療過錯一般賠償多少

患者就醫死亡近親屬能否主張醫療損害賠償

醫療損害糾紛中,如果患者僅受到傷害、殘疾,主張醫療損害賠償的應是患者本人,但如果患者死亡的,就不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此種情形下,誰能請求醫院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呢?

案情 患者輸液時突然死亡

2018年10月27日,李某因髖關節疼痛到某醫院就診,該院檢查後,診斷為骨盆畸形改變;左側股骨頭變扁、塌陷,關節間隙結構消失,髖臼窩周圍見硬化徵象,髖關節對合畸形改變;左側髖關節無菌性壞死,骨關節陳舊性畸形改變。李某並未在該院治療。

2018年10月30日,李某因“左髖部反覆疼痛並活動受限10年加重1周”到另一家醫院就診,該院急診科作X線檢查後,以左髖關節骨性關節炎將其收治入院。入院時,李某神志清醒,入院診斷為左側繼發性髖關節病。

入院後,該醫院對李某進行輸液治療,輸液過程中,李某感到身體不適。入院次日凌晨1時30分許,李某出現面色蒼白、呼吸困難、四肢冰涼、言語不清、脈搏觸及不到等症狀。2時55分,李某到CT室準備檢查,突然出現面色青紫、心跳驟停,後經搶救無效於4時24分宣佈臨床死亡。

經李某親屬申請,司法鑑定部門鑑定後出具意見書,認為李某的死亡原因為左髖關節及周圍肌肉化膿性炎並膿腫形成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判決 醫院賠償死者家屬44萬餘元

短短4天,年輕的李某就經歷從入院到離世,其5個兄弟姐妹無法接受,認為李某中毒性休克死亡,醫院要負很大責任。他們將兩家醫院起訴至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要求醫院承擔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

為弄清楚兩家醫院分別存在的問題,經過雙方協商,一審法院選定了鑑定機構,對兩家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的醫療過錯、因果關係、過錯參與度,醫院是否盡到告知義務進行司法鑑定。

鑑定意見認為,第一家醫院對李某的診治過程及告知未違反醫療原則,其診治經過與李某的死亡後果無因果關係。第二家醫院為李某提供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過錯與其發生中毒性休克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原因,建議承擔同等責任;該醫院對李某在休克未糾正時外出做檢查的風險預計不足,對李某家屬未盡到風險告知義務。

考慮到李某自身病情因素、過錯程度及醫院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與李某損害後果之間的關聯程度,一審法院酌情認定第二家醫院承擔55%的賠償責任。

根據責任判定比例,一審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李某家屬因李某死亡產生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鑑定費、親屬處理李某喪葬事宜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446364。86元。

被告醫院不服判決,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一致,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釋法 醫療損害糾紛中近親屬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被侵權人死亡,為什麼其近親屬可以請求賠償呢?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軍指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在被侵權人死亡的案件中,實際上有兩類受害人:一是生命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即被侵權人本人;二是財產受到損失、精神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及被侵權人的近親屬,他們都因死者生命權受到損害的事實而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法律規定,死者近親屬直接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生活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因此,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患者死亡的,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權向醫院主張賠償,也可以原告身份起訴醫院主張賠償。

本案中,李某生前未婚,無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其5個兄弟姐妹有權作為共同原告向法院起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在醫療損害糾紛中,支付患者死亡前醫療費或死亡後喪葬費的,有可能不是近親屬,而是其朋友、其他人或某一組織,那麼實際支付費用的人也可以自己的名義請求醫院賠償醫療損害的費用。

如果醫院已將這些費用賠償給死亡患者的近家屬,實際支付費用的人可向獲得賠償的近親屬要求返還費用。法律這樣規定的初衷在於弘揚幫扶幫襯的社會美德。

律師提醒,很多疾病的病情發展迅速複雜。中毒性休克就是外科常見且治療較困難的一類疾病,嚴重的死亡率高達30%至50%。因此,在診療過程中,醫護人員應嚴密監測患者的各項生命體徵,密切關注患者情況,儘早預見患者感染風險。

此外,在患者死亡的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委託具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屍檢。在明確死因的情況下,再由醫療損害鑑定機構開展醫療損害鑑定,分析是否存在診療過錯,過錯與患者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原因力大小等問題。

【來源:雲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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