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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三大風俗貌似“良俗”實則“混賬”?

由 寫乎 發表于 綜藝2023-02-05
簡介故而,即便“年輕人”被證實在口角中並沒說什麼“出格”的話,更未與死者有絲毫肢體衝突,勸諫不吸菸的行為,也沒錯,可基於對弱勢群體關愛的“公約良俗”,適當對死者家人做出經濟賠償,也是可行的,甚至——也是——應該的

良俗的定義是什麼

作者:劉宏宇

這三大風俗貌似“良俗”實則“混賬”?

所謂“公約良俗”,大抵是指社會道德普遍共識的“正向”的觀念及相應方法論。在我們這個尤其重視、講究“道德”的國家,公約良俗,雖也是“軟性”的存在,卻更受重視。

被叫做“公約良俗”的觀念及其普遍方法論,在廣義的社會層面,具有一個明顯特徵,就是——未被法律具體地、針對性地涉及;即便涉及,也在法律中呈“概念性”的淺層存在。

就是說,公約良俗,作為一種社會性的理念,其存在和維護,更依賴普遍的道德意識。當這樣的普遍的道德意識與社會發展步伐及相應的法制程序發生矛盾時,公約良俗,就理論上面臨了“修正”的需要。甚至,可能會是——面臨“顛覆”。

因為,如若不然,看似合理並且“溫暖”的“公約良俗”,就不僅會成為法制進步的阻礙,也會構成對社會群體的“合法傷害”;傷害到一定程度,波及到一定廣度,反而會成為國家發展中的“問題”。說嚴重點兒,“不適合”或說“有毛病”的“公約良俗”,如果不予以“修正”乃至必要的“顛覆”,會造成“禍世傷人”的嚴重狀況。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由“公約良俗”引發、輔助的“傷”與“禍”,已經發生了!其中最突出的,是下面三則——

這三大風俗貌似“良俗”實則“混賬”?

(一)關愛弱勢群體

關愛弱勢群體,是沒錯的;甚至是“很好”的。

問題是:誰是弱勢群體?以及,應該怎樣“關愛”?

前幾年發生過一件很轟動的事:老年男子在執行的電梯裡吸菸,同梯一位“年輕人”勸阻,吸菸老人不僅不納、不改,還與之爭辯,二人口角;電梯到位,所有人出梯,吸菸老人因適才的口角而情緒波動,導致心臟病發,不治而亡;其家屬即控告與之發生口角的“年輕人”,提出鉅額索賠和刑事訴訟請求。當時社會輿論就有類似“應對於弱勢群體適當關愛”的調子,說吸菸老人的吸菸行為固然不對,但他是老年人,相比與他口角的“年輕人”,屬於“弱勢群體”;故而,即便“年輕人”被證實在口角中並沒說什麼“出格”的話,更未與死者有絲毫肢體衝突,勸諫不吸菸的行為,也沒錯,可基於對弱勢群體關愛的“公約良俗”,適當對死者家人做出經濟賠償,也是可行的,甚至——也是——應該的。

隨即,網間起了很有氣勢的另一種聲音——支援“年輕人”完全“免責”的聲音。理由種種,說法紛呈,但依筆者有限的瀏覽印象,似乎絕大多數都沒說到“點子”上,好像只有一則帖子說的還算中肯,大意是:死者為什麼就被定義成了弱勢群體?是因為歲數大,還是因為死了?

是啊,他,電梯裡吸菸然後因為犯渾捱了幾句不好聽的再然後就自己把自己活活氣死的那個老人,算弱勢群體嗎?

這三大風俗貌似“良俗”實則“混賬”?

凡事,都有辯證,都有正反兩面!

盲人是弱勢群體,盲人牽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包括公交地鐵),應該得到許可甚至同情、幫助,可如果導盲犬咬傷了人,難道因為其所服務的盲人屬於弱勢群體,就白咬了不成?!

農民工是弱勢群體,是說他們的社會地位和經濟條件相對“弱勢”,但基本上,他們個個身強力壯,打了人,毀壞了東西,就可以不賠償、不負責嗎?

一則極生動的例項:筆者所識(不熟)的一位媒體工作者(女性),正常駕車駛入自家小區,被一送快遞的電動三輪車追尾。媒體人很自覺地將對方劃入“弱勢群體”,為保持小區秩序,亦不至使肇事對方為難,很寬容地沒有任何追究,當然也沒拍照錄像存證,讓對方“自便”,對方卻撂下車子及裡面很多待送的快件揚長而去。這位媒體人覺得跟她沒關係,就把車開走了,停到了她方便的車位,該幹什麼幹什麼去了。不想,少時,被治安警察“拜訪”(小區內的交通問題屬於“治安”管轄範圍,交警不管),被告知有人報案,說她在小區裡駕車突然倒退,撞傷了人,並造成傷者“誤工”……

如果跟她很熟,我當時就會告訴她:這就是你所謂關愛弱勢群體的下場!

這三大風俗貌似“良俗”實則“混賬”?

(二)法無外乎人情

接著上面的真實案例說——

那位我並不熟悉、只是認識的女媒體人,因為關愛弱勢群體而被所關愛的弱勢群體“分子”報案、索賠。她當然很氣憤。至少也是很詫異、很錯愕,就跟警察說明情況,還留下了書面材料。警察是怎麼做的呢?警察說:反正事兒已經發生了,我們肯定不會全信對方說的。可說到底,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兒,雙方都各讓一步,您好歹賠點兒錢,對方如果不滿意,我們再做工作……

這是什麼邏輯?!

不去假設,警察這番言論、行徑,是由於“懶政”,是由於比“懶政”還糟糕的其他原因,比如:意圖把事情限定在“調解”層面,以保持某些涉及個人和“集體”的“實打實”的“利益”的“低案發率”……不這樣假設。

當然,不假設,不等於就“不是”,就“不可能”。但是,還是不去這樣假設吧。

不假設“其他”,警察的“處理”中,也還“蘊藏”著一條被很多人尤其是很多中國人認同的“道理”,就是——法無外乎人情。

他說是那樣,你說是這樣。你倆肯定說得不一樣。事情出了,總要解決;你若堅持不賠償,他就糾纏不休,甚至呼天搶地、光棍無賴,真鬧起來,你也煩,也“不好看”,也“耽誤事兒”……所以,法無外乎人情,適當賠點兒,讓他消停下來,就過去了,反正也你不差錢;至少,有我們從中調解,他要是索賠到“不近人情”的程度,我們也還是要“做工作”噠……但那樣,我們的工作會好做很多。我們也會告訴他,法無外乎人情,人家都賠了,就別咬死不放、沒完沒了了……

這三大風俗貌似“良俗”實則“混賬”?

在一個“法制”或說“至少也是在謀求法制”的社會里,這種“人情”,是極其混賬的!

沒錯!就是——混賬!

比這個事情更混賬的“法無外乎人情”的事情,還有!而且,不勝列舉!!

比如:交通事故。一方“全責”,另一方完全沒責任;但“全責”一方傷害、損毀嚴重,甚至車輛報廢、人員死亡,家屬呼天搶地地鬧,完全沒有責任的另一方,居然會被“法無外乎人情”地被要求或說“懇求”予以對方“適當賠償”。

還有更混賬的——好心路人扶助病倒街頭的老人,因而被老人及其家屬鉅額訛詐,在具有充分證據證實其純粹“見義勇為”、完全沒有責任甚至還有“功勞”的前提下,被法律要求“人文關懷”式的賠償!爭辯,還竟被“法律”錚然告知:誰讓你去扶了?!

那麼好吧,大家都不去扶助就“對”了。

於是,就出現了這樣的情景:老人病倒街頭,圍了一圈人觀望,甚至拍照、錄影,就是沒人伸出援手,甚至都沒人打電話求助,致使老人耽誤了病情,不治而亡。

這是不是可以算“禍世傷人”?!

這三大風俗貌似“良俗”實則“混賬”?

(三)死者為大

我們這個民族,可能是世界上最重視“死”的民族。

因為我們沒有一以貫之的宗教式的信仰。所以,我們對於“往生”,缺乏“善意的執念”。所以,我們對於肉體消亡的“死”,也就愈發看重、敬畏。

死者為大——不管是在文藝作品中還是現實生活裡,這四個字,當死亡出現的時候,都會有出現的機會;某些情況下,出現的機率還挺高。

他死都死了,過往的事兒,就不追究了吧。

這個在法律中,某些情況下,是適用的。比如刑事犯罪——某人殺了人,但由於“非即時”原因,作為兇手的他,也死掉了,法律就不會再追究他殺人的刑事責任——殺人償命,殺人犯應被處死;但殺人犯已經死掉了,總不能再處死一次吧。客觀上也不具備可操作性啊。但他殺人的惡行,難道就因為他已死,就“死者為大”地“應該”不被譴責、聲討嗎?

在“道德社會”時代,有“人死債消”的說法,意思是:某人欠財務性質的債,沒清償就死了;一死,那沒清償的財務債,也就因為其死亡而一筆勾銷了。

對此,現代法律卻是不同的——財務性質的債務,跟財務性質的“資產”一樣,都具有“遺留”屬性,“遺產”是怎麼繼承的,理論上,債務就也是怎麼繼承;即,財務屬性的債務,不因債務一方個體的死亡而等同於清償,而須由已死亡的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承接、清償。

這三大風俗貌似“良俗”實則“混賬”?

財務、資產是這樣,其他方面,例如使他人蒙受損失、屈辱的言行,也須得不由涉事人的死亡而“自動消失”,也應是該追究就追究,該怎樣就怎樣。一句“死者為大”,不應該、絕不應該,具有“抹平一切”的“功能”!

任何人,都應該、必須,對其言行負責,無論其生命個體是“存活”還是死亡!

如果我是那個勸諫電梯裡吸菸老者的“年輕人”,老者死後,我不僅不會絲毫歉意、賠償,還要追究死者電梯裡吸菸的責任,至少要保持追究的姿態。因為,這樣,才是尊重規則、尊重法制。甚至,我還會向死者家屬追究死者與我口角時對我人格的侵害,以及,他們,活著的死者家屬,向我索賠以及相應的社會輿論,對我造成的傷害,也應該予以追究!索賠的應該是我!不是他們!這才更該是對法律的尊重和信賴!

在不能以“死者為大”而“遮蔽”、“抹平”死者生前言行的這個問題上,有時候,所關聯的,或許還不僅僅是尊重不尊重、禮貌不禮貌的問題。

比如:死者生前的某些決定、決定性行為,關乎某些人或人群的“對立”性質的利益、訴求,不能因為其已死亡,就“死者為大”地黑不提白不提了。

再比如:死者生前某些行為、言語,對其他人造成嚴重傷害,以至於受傷害一方出現自殺、自殘、破產、嚴重疾病(包括傷情和精神疾病),難道就因為始作俑者死了,就“死者為大”地“寬諒”了?不追究了?

如果都這樣的話,不敢說會有多少“假死”,但肯定也會讓有些事情“永遠”得不到恰當的解決!類似的“不恰當”甚至“不合理”、“混賬”,積累得多了,波及得廣了,保不準也會終究滑到“禍世傷人”的地步!

這三大風俗貌似“良俗”實則“混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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