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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課堂丨什麼是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動漫2023-01-22
簡介什麼是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是指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檢察監督案件,全面貫徹行政訴訟法確定的立法目的,在監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同時,加強調查核實,針對行政爭議產生的基礎事實和申請人在訴訟中的實質訴求,綜合運

實質性是指什麼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要求檢察機關全面深化行政檢察監督,“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為破解行政訴訟“程式空轉”的突出問題,落實行政訴訟法“解決行政爭議”立法目的,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以下簡稱《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將“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寫入總則部分,對推動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這一重要目標予以明確,增加規定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原則、方式等內容,檢察監督由對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變更為兼顧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將“解決問題”作為“監督權力”“保護權利”的結合點和落腳點,促進案結事了政和。

什麼是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是指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檢察監督案件,全面貫徹行政訴訟法確定的立法目的,在監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同時,加強調查核實,針對行政爭議產生的基礎事實和申請人在訴訟中的實質訴求,綜合運用抗訴、檢察建議、公開聽證、司法救助、釋法說理等多種途徑,促進行政爭議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決。

人民檢察院怎樣開展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新修訂的《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查清事實、辨明是非,綜合運用監督糾正、公開聽證、釋法說理、司法救助等手段,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

行政爭議的化解方式和措施,具體有釋法說理、組織聽證、監督糾正、檢察建議、跟進監督、促成和解、司法救助、檢察宣告、多元化解、促進社會治理、爭取支援。

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主要途徑

促成和解

檢察機關在遵循合法、自願原則,且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與人民法院所作生效行政判決不相沖突的情況下,促成爭議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

多元化解

檢察機關邀請人民監督員、律師、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第三方參與,也可以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審判調解、律師調解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合力化解行政爭議。

監督糾正促化解

人民檢察院對經審查符合抗訴或者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條件的,依法抗訴或者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並協同審理案件的法院共同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

檢察建議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執行活動違法,或者法院裁判並無不當但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或者程式瑕疵,損害行政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檢察院可向人民法院、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違法行為、依法履行職責。

組織聽證

人民檢察院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聽取當事人、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意見,進一步查清事實,分清權利、義務和責任,促進爭議化解。

司法救助

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檢察監督案件,對於申請人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透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且生活困難的,可以依法給予司法救助,或者引導申請人依照相關規定申請社會救助。

人民檢察院應當妥善運用司法救助方式,對於行政裁判錯誤或者被訴行政行為違法,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受到損害的,人民檢察院原則上不以司法救助方式促進爭議化解。

人民檢察院透過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全面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充分發揮行政檢察“一手託兩家”在推動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中的獨特功能。遵循精準監督理念,在查清事實、辨明是非的基礎上推動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多方調處構建與行政機關的良性互動關係,形成化解爭議合力;以心換心,解決百姓“急難愁盼”的身邊事,達到案結事了政和的效果。

【來源:廣東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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