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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權益保障平衡點安徽石臺:對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動漫2023-02-06
簡介10月27日,經公開聽證等程式後,石臺縣檢察院對陳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汪某依據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提取了賠償款

刑事案件一共幾審

本報訊(記者吳貽夥 通訊員劉晨)近日,安徽省石臺縣法院一審採納該縣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孫某拘役四個月。一審宣判後,孫某沒有提出上訴,被害人章某根據判決結果提取了賠償款5萬元。

今年4月,孫某與工友章某發生爭執,將對方打成輕傷。案發後,孫某表示願意賠償章某5萬元,但章某認為賠償數額較少,拒絕接受賠償和出具諒解意見書。在審查起訴期間,孫某申請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自願將5萬元賠償款提前存至公證機構。檢察機關審查後認為,該案符合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適用情形,並在提起公訴時,在量刑建議中充分考慮孫某提存賠償保證金這一情節,建議法院對孫某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據悉,今年5月,石臺縣檢察院與該縣司法局會商制定了《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試行)》。截至目前,該院已成功運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辦結兩起案件,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陳某因鄰里糾紛致人輕傷案是石臺縣檢察院運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辦理的第二起案件。2021年12月21日,陳某與汪某因道路界限問題發生肢體衝突,導致汪某肋骨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案發後,陳某賠償汪某醫藥費7000元,但未取得汪某的諒解。今年7月20日,該案被移送至石臺縣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就賠償及諒解情況認真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陳某表示,自己願意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萬元,但汪某認為賠償金遠遠達不到自己的訴求。經多次調解,雙方仍未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

辦案檢察官經審查認為,陳某系初犯,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情節,對被害人的損失具有賠償意願和賠償能力,符合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適用條件。因此,該院向雙方當事人釋明瞭該制度的內容及意義。陳某主動申請適用該制度,經檢察機關建議,石臺縣公證處依法對陳某自願賠償被害人汪某的其他損失共計2。3萬元予以提存。

對此案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後,檢察官進一步對雙方釋法說理。10月25日,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汪某對陳某的行為予以諒解。10月27日,經公開聽證等程式後,石臺縣檢察院對陳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汪某依據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提取了賠償款。

“作為一項有益嘗試,檢察機關將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成功運用於司法辦案實踐,生動詮釋了依法辦案與化解矛盾並重、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理念,對於多元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石臺縣司法局局長袁先江說。(吳貽夥 劉晨)

(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