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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案底可以取消嗎?對家屬和本人有什麼影響?

由 監所百事通 發表于 動漫2021-05-26
簡介簡而言之: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犯罪也是會留下案底的,但不會因此限制入伍、公務員、就業等,基本就跟沒事一樣了,這也是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刑事案底幾年可以撤銷

導讀:服刑人員被判刑後,家屬經常會聽到“坐牢影響三代”這樣的說法。這裡的所謂的“影響三代”主要指對服刑人員本人、子女和父母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子女高考、公務員、徵兵政審以及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的就業限制等方面。

服刑人員案底可以取消嗎?對家屬和本人有什麼影響?

一個人被判了刑,就有了前科留下了案底。對自己和家庭主要成員的影響還是很大,既然刑事案件案底影響這麼嚴重,那麼案底可以消除嗎?

一、有刑事前科可以取消案底嗎?

我國目前的刑法制度是沒有消除前科的,也就是說只要犯了刑事案件被判刑了,就一定會留下案底,且無法消除。

二、有前科對服刑人員就業的影響

一般來說,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被剝奪的一些權利(政治權利除外)就已經恢復了,跟其他公民一樣享有同等的社會地位。實際上,

出獄後服刑人員在就業、出國、參軍、就業等方面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入黨、公務員、事業單位、國企、參軍等都是不可能的。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有案底的人員得從事以下職業:

1、公務員系統: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構、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系列管理單位以及參軍入伍等;

2、司法系統:包括法官、檢察官、人民陪審員、人民法院書記員、人民監督員、警察、律師、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公證員、司法鑑定人員;

3、事業單位:教師、醫師、會計、註冊會計師、記者;

4、公司高管:公司董事、經理等公司高階管理人員、企業破產管理人;

5、保險、證券類職業:期貨從業人員、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保險精算師、保險營銷員、證券從業人員、拍賣師、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從業人員;

此外,目前國內的網約車平臺和外賣平臺都會對註冊從業者身份資訊進行稽核,有犯罪記錄的都不透過。

三、有前科對家屬的影響

服刑人員案底可以取消嗎?對家屬和本人有什麼影響?

服刑人員前科對家庭主要成員的影響有點像古代“株連九族”的陋習,隨著社會的進步,對家屬的影響越來越有限,但是不會一點影響都沒有,對家屬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對子女的高考、參軍、公務員政審方面。

1、報考公務員的影響

《國家公務員錄取暫行規定》第七條(13)“報考政法機關的,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係中有因犯罪被殺、關、管、押者;(報考政法機關的,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者。)”。

這條只是針對報考政法機關公務員的限制,也就是報考其它單位是不會因親屬判刑受到影響的。

2、參軍政審的影響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第八條中規定: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不得徵集服現役。

根據這條規定,本人被判過刑,近親屬只要沒有包庇報復言行原則上不會影響他們參軍。

因為參軍,除了自身透過,還有一個“政審”,它透過才能當兵。當兵的政治審查主要強調參與考評的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

父親或母親受刑事訴訟追究責任的情形,原則上並不影響子女個人透過政審,也就是說即使正在服刑的都可以。

在實際執行中,需要和當地的派出所居委會打通關係,原則上是可以透過的。但是實際操作起來往往由於負責政審的單位怕承擔不可預料的風險和責任(假如某人服役期間犯事,負責對他政審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要追究責任的),恐怕會人為地製造一定的困難,一般都會成為影響錄用的重大因素。

四、未成年人服刑會留下案底

服刑人員案底可以取消嗎?對家屬和本人有什麼影響?

法律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對於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未成年人犯罪是會留下案底的,不過未成年人的犯罪資料非司法機關辦案不得調閱。

簡而言之: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犯罪也是會留下案底的,但不會因此限制入伍、公務員、就業等,基本就跟沒事一樣了,這也是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五、誰能查詢服刑人員的案底?

對於一般違法記錄,除本人需要去申請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律師、司法機關辦案需要經過有關部門批准外,其它人是查詢不到的。

1、 國家機關查詢:國家機關基於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資訊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資訊,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當然仍然應當履行相關手續。

2、 律師在犯罪記錄查詢上的許可權

辯護律師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要求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的,應當允許。

3、普通公民的查詢許可權

普通公民不得隨意查詢他人犯罪記錄資訊。確有必要查詢他人犯罪資訊的,應當根據資訊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相應的書式材料(主要是查詢的用途),經稽核通過後能進行相關犯罪記錄查詢。

犯罪記錄資訊的管理機關在向社會提供犯罪資訊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關於升學入伍、就業等資格、條件進行。工作人員不按規定提供資訊,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偽造資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多專家呼籲建立輕罪前科消滅制度

“因為有案底,什麼都做不了,去哪裡都是處處有刁難,處處受歧視,哪裡都不要有前科的人,生活溫飽、經濟來源都沒有了……刑滿釋放後,管教說好好做人,可是出來以後看到的和想的天差地別。”

這是很多服刑人員和服刑人員家屬經常遇到問題。

服刑人員案底可以取消嗎?對家屬和本人有什麼影響?

近些年來,兩會一些代表委員的提案都在關注前科制度。肖勝方、朱征夫等代表委員們建議設立的前科消滅制度。雖然困難重重,但是至少在重要場合,這些代表委員的發聲,讓社會更加關注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的生活、就業等各方面,對於減少服刑人員再次犯罪有很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