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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寫作中常見錯別字
95萬寫作數字是幾個零
1
、“制定”與“制訂”
“制定”即製作、定出。公文中習慣用在較大場合,以制定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和法令等,如:“黨的第十六次代表大會,為我們制定了全面進入小康社會的總任務和政治路線。”
“制訂”即製作、訂立。公文中習慣用於具體規章制度的訂立。如:“我們單位相繼制訂了防火、門衛等安全管理制度。
2
、“物質”與“物資”
“物質”即能觸及、能見到的客觀存在的東西。該詞多用於哲學和物理學上的抽象概念。
“物資”即指具體的財物資源
3
、“需要”與“須要”
“需要”即對“缺乏”而言,還有“要求”的意思。詞性為及物動詞,後可帶賓語。
“須要”即說明“應當”、“必須”的意思。詞性為能願動詞,修飾限制動詞。
4
、“權力”與“權利”
“權力”即可以管轄、統治、支配別人的權柄,受其管轄者必須服從。
“權利”即指一定的人被規定賦予的可以享受的權益。如:“公民有監督公共權力正確行使的權利。”
5
、“截止”與“截至”
“截止”即到期停止,如:“截止日期”
“截至”即到
為止。如:“截至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累計銷售汽車
2
萬輛”
6
、“違反”與“違犯”
“違反”,一般適用於規章、原則等,不遵守,不符合。如:不要違反勞動紀律、違反自然規律。
“違犯”,適用於法律、法規等,有意識地破壞和觸犯法律法規,情節更重。如:他違犯了
《
刑法
》
,自然是罪有應得。
7
、“以至”與“以致”
“以至”即到,直到。用於時間、數量、範圍的延伸或擴大。
“以致”即弄得,由此而造成,用於下半句的開頭,表示結果。
8
、“的”、“地”與“得”
“的”、“地”、“得”是結構助詞,在口語裡都念“
de”
。
“的”用在名詞前,是定語的標誌;
“地”用在動詞和形容詞前,是狀語的標誌;
“得”用在動詞和形容詞後,是補語的標誌。
9
、“部署”與“佈置”
“部署”即指全域性重大工作的安排。
“佈置”即指具體工作和事項的安排。
10
、“既”與“即”
“既”,動作已經完了:~往不咎,~而;已經:~成事實,~定;常與“且”、“又”連用,表示兩者並列:~快又好。
“即”,就是:知識~力量;
當時或當地:~日,~刻,~席,在~,~興(
xìng
);
就,便:黎明~起;
假如,倘若:~使,~便(
bià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