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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健身私教六大“霸王條款”曝光,涉邁菲健身等7家機構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舞蹈2022-12-28
簡介該條款一方面規定“私教課程服務均不可進行退換”,對消費者予以限制,另一方面規定自己“有權分派其他私人教練為會員提供服務”,對自己大開方便之門,顯然不公平不合理

如何拒絕教練的私教課

日前,福建省廈門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聯合廈門市市場監管局邀請法律專家,開展不公平格式合同條款點評活動,收集邁菲健身、美德隆健身、形館健身、博肯健身、古德菲力健身、力豪·吉爾仕健身、動力堡健身7家健身機構涉及私教的涉嫌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

經梳理,廈門市消保委發現健身私教課程領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主要有6方面問題:

1、私教課程轉讓、退換、更改規則不合理

條款:

課程費用將不會因為任何原因而退還。

點評

健身房利用本條款完全排除了消費者要求退還費用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因為各種原因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出現不可抗力情形,健身房搬遷、關閉、終止開設相應課程等嚴重違約導致消費者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等情形。當出現不能歸責於消費者的解除事由,消費者有權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健身房退還尚未使用的課程費用。

同時,即便消費者原因要求單方解除合同,亦可以透過承擔合理的違約責任後,要求健身房退還剩餘費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亦有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內容無效。

2、會員只能在服務期內接受私教課程服務

條款:

會員需在會籍有效期內完成整個課程,若課程使用期超出會籍有效期,除非續購會籍方可繼續進行練習,否則課程費用不會退還。

課程須在核定的有效期內完成。如遇特殊情況,如懷孕、疾病、離開等,須向教練經理提供書面證明及申請,課程可做延期處理。但延期的期限亦必須在會籍有效期內。

點評

這兩條格式條款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並且未對消費者採取合理的提示和說明。

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並且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或者理解與自身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

本合同文字中,課程及費用部分明確課程的有效期限,但其又在條款中以會籍限制課程的使用時間,加重消費者的責任;合同中沒有解釋說明會籍期限,也未就會籍期限和課程期限之間是否有必要的關聯性盡到說明義務。

同時,課程能否使用是消費者實現合同目的的關鍵,對於影響到消費者重大利益的條款,合同中亦沒有采用加大/加粗字型等合理、醒目的方式盡到提示義務。

3、企業單方享有分派其他私教替代權

條款:

本協議的私教課程服務均不可進行退換,會所將根據會員的要求提供私教服務,及有權分派其他私人教練為會員提供服務。

點評

《民法典》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該條款一方面規定“私教課程服務均不可進行退換”,對消費者予以限制,另一方面規定自己“有權分派其他私人教練為會員提供服務”,對自己大開方便之門,顯然不公平不合理。

消費者有正當理由提出退換的,經營者應當准許。經營者無正當理由分派的其他私人教練,消費者有權拒絕。

健身私教課程服務協議屬於無名合同,消費者往往基於與私人教練的信任關係而簽訂服務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私人教練。私人教練因離職、患病等原因不能提供服務,消費者不願意接受其他教練服務的,有權提出合理的退換要求。

4、利用格式條款減輕或免除安全保障義務

條款:

介於本人獲准參與本會所提供的運動訓練課程,同意對訓練過程中可能造成的一切不良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點評

該格式條款免除了健身房的安全保障義務,為無效條款。

根據《民法典》,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健身房作為提供健身服務的主體,屬於“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遵守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確保不因自己的行為或管理、控制下的物件及人員給他人造成損害。

本合同是私教服務合同,健身房更應當由專業人員對消費者提供專門的指導和訓練,對消費者負有更高的謹慎義務,但健身房卻在合同中申明免責,完全免除自己的法定義務。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以格式條款減輕或免除自己的責任,該條款為無效條款。

5、企業單方面隨意終止協議並且不退費

條款:

因會員個人信譽不良導致協議不能正常履行,我公司有權終止協議,會員已經繳納的費用也不再退還。

點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即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上述條款中,首先,健身會所經營者未對“個人信譽不良導致協議不能正常履行”情形作出明確界定,可能借此隨心所欲解釋、恣意終止協議,加重消費者責任,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其次,“會員已經繳納的費用也不再退還”內容,既未區分具體情形及情節輕重,亦明顯排除、限制消費者要求退回合理款項的權利,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權。

最後,該格式條款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經營者應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而未做到。

綜上,健身會所上述格式條款,排除、限制消費者權利,內容不公平、不合理,有損消費者合法權益。

6、企業利用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

條款:

乙方不得私下購買甲方所聘教練售出的私教課程或其他健身產品、營養品等,甲方對乙方的私下購買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點評

教練為健身會所工作人員,其向消費者出售的私教課程或其他健身產品、營養品,與本協議所規定的私教課程存在高度的相似性或關聯性。消費者往往難以區分教練向其推薦其他產品的行為是教練個人行為,還是健身會所授意進行的職務行為。

因此,該條款不當免除健身會所的責任並加重了消費者責任,是不公平的格式條款。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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